「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釋義(一)

本屆政府,最大的一件事是“放管服”改革,可惜,這一件改革,呈現上面緊、中間急、下面松的狀態,中間包括省級以上部門人員,還有市縣基層人員,知道簡政放權這個口號的多,但對於怎麼樣來簡政放權,什麼是“放管服”改革,什麼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落實到具體單位來講,這些工作都是指什麼,都不太清楚。

放管服改革,是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簡政放權,是指政府簡化辦事程序,權力下放,更適合群眾和企業辦事;放管結合,是指政府履行監管職責,不是一放了事;優化服務,是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政府工作就是以服務為目的,提供優質服務是政府唯一的職責。

“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釋義(一)

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其主體是政府,和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是各級政府,包括國務院、省、市、縣、鄉、村。而代替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是政府各部門。因此,簡政放權,主體是政府,具體執行者是政府各部門。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所執行的只是部門委託的執法等事項,以及公共服務事項。

放管服改革是一場自上而下的工作。政府權力是法律賦予的,而制定法律的,是全國人大。行政審批事項十種分類,全部是從法律中得來的,省級政府和人大所頒佈的,只能是公共服務事項。可是在最初權責清單清理的時候,許多省份,幾乎是所有的省份,都是自下而上清理,導致相鄰的縣權責清單內容都大不一樣,讓下面做了許多無用功。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相鄰兩個農業縣,其職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而只有全國人大才有制定法律的權力,按說縣一級職能應該相同,對應的權責清單內容也基本相同,有變化的只是其中極小的一部分,可在2015年“三單一網”建設工作中,縣級清理出來的權力事項,相差幾百上千項的多的是。幸好2017年開始的標準化建設,糾正了這一錯誤。

“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釋義(一)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簡政放權的制度改革部分,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包括兩大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行政審批事項是政府部門實施的由法律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監督、行政給付等。公共服務事項是省級政府下發的規定和實施意見,以及省級人大頒佈的地方性法規實施細則等,其中規定政府各級部門必須履行的公共服務職能。

“放管服”改革工作由政府承擔,其領導小組組長為各級政府一把手,成員單位為所有政府行政部門,辦公室設在各級政府辦公室,簡稱“政管辦”,承擔“放管服”改革領導小組日常業務。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各級編辦承擔,領導小組組長是編委主要領導,也是各級政府一把手(新一輪機構改革之後會有所改變)。成員單位是發改委、工商、商業、機構編制等部門,辦公室設在編辦。

這兩個都是議事協調機構,其辦公室是非常設機構。因工作需要,有些地方兩個辦公室為常設機構,級別比政府部門低半級。

“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釋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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