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夥企業的優劣勢分析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所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的設立是由兩個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而設立的,各合夥人需要共同出資和經營公司,但公司的收益是共享的,風險需要各合夥人共同承擔,各合夥人對公司的債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那麼,合夥企業有什麼優勢劣勢?

設立合夥企業的優劣勢分析

一、優點:

1、合夥人組成靈活,既需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也可以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夥人。

2、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一定程度突破企業資金受單個人所擁有的量的限制,並使得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信用增強、擴大了資金的來源。

3、合夥企業作出決議,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避免完全由出資大小決定。

4、風險分散在眾多所有者身上,合夥人共同償還責任,使合夥制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之單一業主制企業大大提高。企業可以向風險較大的行業領域拓展,拓寬企業發展空間。

5、合夥企業合夥人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按個體工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缺點:

1、合夥企業法規定每個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個合夥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夥人須承擔連帶責任,即有責任替其償還債務。

2、合夥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還需要修改合夥協議。

3、法律形式的複雜性。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間的契約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夥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夥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夥關係,從而造成法律上的複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夥人,增加資金的能力也就受得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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