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督查

为进一步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和能力, 6月5日至8日,汝城县检察院联合汝城县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督查组,对全县14个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此次联合检查共涉及126名社区服刑人员,其中缓刑113人、假释8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

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督查

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督查

本次联合检查,检查人员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做到面对面检查,面对面的谈心,面对面的普法,变严肃的检查为人性化的沟通,检查不流于形式,切实打牢矫正基石。检查过程中,检察干警告诫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刑在刑意识,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监管、按时报到,积极接受教育和公益劳动,并希望社区服刑人员能够珍惜矫正环境,摆正心态,把握明天,早日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检察干警还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时反馈给县司法局及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并提出了相关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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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联合督查,不仅提升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也有效预防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行为的发生,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威慑教化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教育效果。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我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提高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水平,夯实了社区矫正工作基础。

附:社区矫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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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

社区矫正注意事项

社区矫正确实不用进监狱服刑,而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服刑,画地为牢,在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不用进监狱服刑也是有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遵守相应的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刑期满才算刑满释放恢复自由身。比如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每月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和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且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范围。例如,居住在郴州市汝城县的社区服刑人员,只能在郴州市汝城县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离开。

通过给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手环,手环定位,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实时行踪,要求社区服刑人员24小时开机,一旦发现越界、关机、定位异常等情况立即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置,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

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督查

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将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重新关押到监狱(看守所)里服刑。遵纪守法是社区矫正的前提,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那么就应当撤销社区矫正,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一并予以执行。

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督查

例如:2016年6月,某社区服刑人员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多次不到司法所报道,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其家属也未能联系上本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并走访其家人共同查找未果。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又如:2017年2月某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吸食毒品,再次犯罪,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督查

所以,社区矫正期间且行且珍惜,不能肆意妄为,甚至再次违法犯罪,等到失去自由才懂得后悔,一切都晚了。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供稿:监所室 曹文华

编审:祝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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