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油品码头、建、构筑物火灾延续时间和自喷持续喷水时间大全

油船、油品码头、建、构筑物火灾延续时间和自喷持续喷水时间大全

一、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1、火灾延续时间为1.0小时的有:

人防工程中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中的埋地储气罐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合建站;

2、火灾延续时间为2.0小时的有:

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中的住宅和除下面要求3.0小时的高层建筑外的建筑;变电站;装卸油品码头的装卸区;

3、火灾延续时间为3.0小时的有: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建筑高度大于

建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物建筑和高级宾馆等;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的工艺装置;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站台;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地上储气罐加气站;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的堆场和可燃气体储罐;

4、火灾延续时间为4.0小时的有: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二、三级码头和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河港油品码头;甲乙丙类可燃液体的覆土油罐和除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构筑物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的其他储罐;

5、火灾延续时间为6.0小时的有:

甲、 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 h);海港油品码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构筑物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的其他储罐;液化烃储罐、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液氨储罐;装卸液化石油气船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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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喷持续喷水时间的规定

1、自喷持续喷水时间为1.0小时:

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仓库危险级Ⅰ级场所的堆垛、托盘的高度小于等于3.5米;

2、自喷持续喷水时间为1.5小时:

除仓库危险级Ⅰ级场所的堆垛、托盘的高度小于等于3.5米外的仓库;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堆垛、托盘的高度小于等于3.5米的和单双多排货架高度小于等于3.5米的;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物品中的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箱(袋)装A组塑料橡胶的储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

3、自喷持续喷水时间为2.0小时:

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堆垛、托盘的高度大于3.5米和单、双、多排货架;除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物品中的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箱(袋)装A组塑料橡胶的储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外的仓库。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小于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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