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索與尋找,獎勵都不能少

線索與尋找,獎勵都不能少

5月10日,空姐李某在鄭州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引發媒體關注。當日晚間,滴滴發佈懸賞通告,懸賞100萬元尋找嫌疑人劉振華。滴滴稱,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5月12日4時30分許,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經過牙齒、紋身等外部特徵辨認符合嫌疑人體貌特徵。“空姐乘滴滴遇害案”正式告破。

近日,參與搜尋嫌疑人劉振華的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

對此,滴滴回應稱:在尋人啟事發出後,短短兩天時間裡平臺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我們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由於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我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雖然滴滴公司懸賞百萬尋找疑兇司機,可是能夠發現並確定嫌疑人,並且組織打撈隊打撈的,有且只有當地警方。按道理說,在破獲這一兇殺案件的過程中,當地警方應該是居功至偉的。

其實,當地警方也有獨一無二的便利條件,就是監控。隨處可見的“天眼工程”,未必能夠及時發現犯罪,或者及時告警阻止,但是,絕對能夠很有效的鎖定行為異常的人,能夠讓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法網難逃。就如這個空姐被害案件,當地警方正是依靠監控系統,取得了很重要的線索與證據。

如此,是否就可以說,滴滴公司的懸賞應該給當地警方呢?可以啊,完全可以。可問題是,當地警方該如何接受這筆賞金呢?畢竟,這警方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懲治犯罪,正是警方的職責所在。警方的費用自有專門的財政保障,所謂的警方收支是兩條線。支,自然是正常的費用支付;而收,主要是行政罰款收入。如這種來自企業或者社會公認的賞金,沒有合適的名目來接受。

既然最大的功臣當地警方不好接受,那麼還有誰該獲得呢?

當然了,我如此議論的前提就是,滴滴公司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無論如何都得對公開的社會承諾要兌現。這個兌現的前提,就是嚴格依照當初公開的文字說明,而不得事後任意解釋,美其名曰,解釋權在滴滴公司。只有兌現信用,一方面體現出滴滴公司是一個負責任的品牌企業;另一方面也是滴滴公司美譽度的表現。

按照這樣的前提,我以為滴滴公司要兌現的起碼有兩部份,其一是公開徵集線索,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公司將依線索的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其二就是滴滴公司100萬元人民幣尋找順風車司機劉振華。

也許我有點太較真,可在我的理解,的確應該認為滴滴公司的懸賞包括提供線索和找到司機本人的。如果我的理解準確的話,那麼接下來的兌現也就很容易判斷了。

就如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的律師所說的那樣,救援隊提出支付申請是合法的權利。在這裡,有人說這家救援隊有點無恥了,本來名稱是義務打撈,如今咋來要賞金錢呢?何況,這確定在哪裡打撈,這本是當地警方的“功勞”,打撈隊有啥資格呢?對此,我的理解是,當地警方只是確定犯罪嫌疑人跳河了和具體的跳河地點,而如何打撈,甚至後來在距離嫌疑人跳河點下游約50公里處一河渠內打撈出來,都是這支義務救援隊的“功勞”。如此以來,救援隊可以不收取當地警方的打撈費用,純粹履行義務,然而,對滴滴公司公開的賞金,卻有資格申請。要不就連法律專業人士律師都認可呢?

接下來,就如滴滴公司所說的那樣,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對這些提供線索的人或者團隊,如何判斷線索是有價值的,或者重要性如何,這自然應該是當地警方給出判斷的事情。

當然了,這些線索的提供者,可以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此後按照重要性的不同,滴滴公司必須兌現當初的公開承諾。至少,我以為線索的重要性不同,獎勵都應該是有的,有的高點,有的低點,而能夠得到當地警方認可的最有價值的線索提供者,就應該有資格獲得最高100萬的獎勵。

懸賞以求獲得線索,這多數時候是警方在使用,而是否有價值也就是警方來認定。但是本事件特殊的是,懸賞的企業,是一家注重企業商譽的品牌企業,自然兌現賞金也就是企業有擔當有責任的體現。不過,前提就是當地警方確認線索的重要性。而對打撈隊的賞金,就如滴滴公司懸賞題目所說的那樣,懸賞100萬尋找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結果是死活不論,打撈隊都找到了,賞金也就應該資格獲得。

顯然,考驗滴滴公司品牌信譽度的時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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