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与寻找,奖励都不能少

线索与寻找,奖励都不能少

5月10日,空姐李某在郑州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一事引发媒体关注。当日晚间,滴滴发布悬赏通告,悬赏100万元寻找嫌疑人刘振华。滴滴称,对于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

5月12日4时30分许,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经过牙齿、纹身等外部特征辨认符合嫌疑人体貌特征。“空姐乘滴滴遇害案”正式告破。

近日,参与搜寻嫌疑人刘振华的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委托律师向滴滴提出悬赏支付。

对此,滴滴回应称:在寻人启事发出后,短短两天时间里平台接到了三千多条线索,我们选取了当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随时同步给公安部门,由于目前有多个团体和个人向平台提出领取奖金的要求,希望相关申领人能够尽快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对案件侦破确有重大帮助,一经核实我们将尽快把奖金给到最合适的个人或团队。

虽然滴滴公司悬赏百万寻找疑凶司机,可是能够发现并确定嫌疑人,并且组织打捞队打捞的,有且只有当地警方。按道理说,在破获这一凶杀案件的过程中,当地警方应该是居功至伟的。

其实,当地警方也有独一无二的便利条件,就是监控。随处可见的“天眼工程”,未必能够及时发现犯罪,或者及时告警阻止,但是,绝对能够很有效的锁定行为异常的人,能够让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法网难逃。就如这个空姐被害案件,当地警方正是依靠监控系统,取得了很重要的线索与证据。

如此,是否就可以说,滴滴公司的悬赏应该给当地警方呢?可以啊,完全可以。可问题是,当地警方该如何接受这笔赏金呢?毕竟,这警方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惩治犯罪,正是警方的职责所在。警方的费用自有专门的财政保障,所谓的警方收支是两条线。支,自然是正常的费用支付;而收,主要是行政罚款收入。如这种来自企业或者社会公认的赏金,没有合适的名目来接受。

既然最大的功臣当地警方不好接受,那么还有谁该获得呢?

当然了,我如此议论的前提就是,滴滴公司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无论如何都得对公开的社会承诺要兑现。这个兑现的前提,就是严格依照当初公开的文字说明,而不得事后任意解释,美其名曰,解释权在滴滴公司。只有兑现信用,一方面体现出滴滴公司是一个负责任的品牌企业;另一方面也是滴滴公司美誉度的表现。

按照这样的前提,我以为滴滴公司要兑现的起码有两部份,其一是公开征集线索,对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公司将依线索的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其二就是滴滴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寻找顺风车司机刘振华。

也许我有点太较真,可在我的理解,的确应该认为滴滴公司的悬赏包括提供线索和找到司机本人的。如果我的理解准确的话,那么接下来的兑现也就很容易判断了。

就如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委托的律师所说的那样,救援队提出支付申请是合法的权利。在这里,有人说这家救援队有点无耻了,本来名称是义务打捞,如今咋来要赏金钱呢?何况,这确定在哪里打捞,这本是当地警方的“功劳”,打捞队有啥资格呢?对此,我的理解是,当地警方只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跳河了和具体的跳河地点,而如何打捞,甚至后来在距离嫌疑人跳河点下游约50公里处一河渠内打捞出来,都是这支义务救援队的“功劳”。如此以来,救援队可以不收取当地警方的打捞费用,纯粹履行义务,然而,对滴滴公司公开的赏金,却有资格申请。要不就连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都认可呢?

接下来,就如滴滴公司所说的那样,接到了三千多条线索,选取了当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随时同步给公安部门。对这些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团队,如何判断线索是有价值的,或者重要性如何,这自然应该是当地警方给出判断的事情。

当然了,这些线索的提供者,可以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对案件侦破确有重大帮助,此后按照重要性的不同,滴滴公司必须兑现当初的公开承诺。至少,我以为线索的重要性不同,奖励都应该是有的,有的高点,有的低点,而能够得到当地警方认可的最有价值的线索提供者,就应该有资格获得最高100万的奖励。

悬赏以求获得线索,这多数时候是警方在使用,而是否有价值也就是警方来认定。但是本事件特殊的是,悬赏的企业,是一家注重企业商誉的品牌企业,自然兑现赏金也就是企业有担当有责任的体现。不过,前提就是当地警方确认线索的重要性。而对打捞队的赏金,就如滴滴公司悬赏题目所说的那样,悬赏100万寻找顺风车司机刘振华。结果是死活不论,打捞队都找到了,赏金也就应该资格获得。

显然,考验滴滴公司品牌信誉度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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