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微信紅包賭博中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实务」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实务」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实务」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实务」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案情回放

「实务」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实务」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觀點分歧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賭博罪中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罪中賭博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等。其次,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再次,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最後,賭博罪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罪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則和流程規定等。

罪名分析

一家之言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祿業集團”賭博群組織架構完備、人員分工明確,吸引大量參賭人員賭博,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以開設賭場罪定罪量刑。目前,泰州市醫藥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對該案甲、乙等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