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毒贩候审期间从法院跳楼逃跑,这会对他之后的量刑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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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的毒贩脱逃事件就发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发当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时间获知了该信息。逃脱的毒贩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

事件发生后,南通市开发区法院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迅速开展抓捕,经过视频侦查发现该毒贩最后的消失地点在毗邻开发区的通州区(南通州,并非北京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州警方随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辖区的主要交通要道上进行设卡查缉,对可疑的人员及车辆进行查控。

位于事发地中心区域的南通开发区与通州区西南片区域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当地也进行了大量的拆迁工作,因此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空旷废弃的拆迁工地。从躲藏的角度来说,如果马廷江有极强的野外生存能力那么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费的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来进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说马廷江的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那么他恐怕还是会滞留在当地的居民区内,白天进行隐藏,待到夜晚再伺机出来寻找食物、衣物。

为了尽早抓获马廷江,目前当地部署在路面查缉的警力并未减少,并且还开始发动群众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车站、码头均有警力把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根本无法在旅馆、浴室、网吧等类似的场所落脚,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他的活动空间明显有限,很有可能还在开发区范围内未能出逃他处,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发地南通开发区法院)

此次毒贩从法院脱逃事件发生后,网上曾有传闻毒贩马廷江系在庭审途中上厕所时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传闻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过这些传闻均被开发区法院予以否认。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马廷江系在庭审途中突然冲出法庭从而脱逃的。被告人当庭脱逃这种事件十分的罕见!

也许有人要问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么能够冲出法庭继而逃跑呢?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我们要注意事发时马廷江正处在庭审的现场,近年来国家为了保障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断提高,不仅不要穿号服,连手铐脚镣也免除了。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脱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经说过: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老百姓的残忍。现在仔细想想,这句话不无道理。

发生在南通开发区法院的这起脱逃事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我想此事对于所有的法院无疑是敲响了一记警钟,如何在庭审过程中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做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意外值得深思。

马廷江从庭审现场当场脱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脱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发时,法院正在审理的正是马廷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一事,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开发区金玉路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廷江上次被判刑后是在2014年出狱的,至今不满5年,后又贩卖毒品本身就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此次他又从法院脱逃,构成了脱逃罪,一旦其被抓获归案必将与之前的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另外就是马廷江在脱逃时随身是没有钱物的,距离事发当日到目前为止已经整整两天两夜。作为一个正常人在此期间不可能不吃不喝,身无分文的他很有可能会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一些盗窃或者抢劫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一旦查实亦将与上面我所提到的两项罪名合并处理。


通城丹妹

LazyBears:又一逃犯庭审时“越狱”!

2014年曾经在法院实习的时候,好巧不巧也听说过这种事,一毒贩同样是在庭审中途接着上厕所的名义翻窗逃走,幸亏在24小时内就缉拿归案,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事情的后果便是:当时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两名法警被撤职,还是看着即将退休的情况下!若不是24小时内追逃成功,可能这犯事的法警还得被判个“玩忽职守”!

这次是事件暂且没有得出结论前不多谈,我来说说上次我所了解的“嫌犯逃跑”,可供参考!


法警是否“玩忽职守”看监管措施是否严厉


  • 为什么庭审时犯罪嫌疑人能逃走?上次的原因综合来说有两环



当时正好将嫌犯从看守所提至法院准备开庭庭审,而嫌疑人提出要“上厕所”,为了让嫌疑人得到便利,涉事法警认为“在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嫌疑人也做不出什么事”于是没有遵从规定给其上手铐,这是导致其逃跑的一个诱因。


其次,当时庭审不是在中级法院,而是由法官到看守所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而涉事的基层法院硬件较差,周遭环境复杂,以致于嫌犯逃跑后法警第一时间根本无法追上,这也是第二个导致其“逃跑成功”的原因。




  • 嫌犯有一定的反侦察措施,身上没钱也“逃”了很远


要知道嫌犯身上是没钱的,而且在无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通常逃不远,而他是如何做的呢?后来得知,其先是找了一个摩的司机(开摩托车的)要求其搭载,然后借其手机打电话至朋友处,让朋友来付车费,并且不去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带,试图以其他交通方式逃避警方。


正是由于摩的的杂乱以及第三者通讯工具的介入,让其成功的逃跑了近10个小时之久,要知道在如今遍地是摄像头的时代,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了。



  • 逃犯最终还是落网,涉案法警分别被记过辞退


其实说实话,涉事法警真的很苦。当时距离其退休时间不足2年,而且也是老法警了,再其手上数十年从未出现过嫌犯在庭审中“逃跑”的事迹,加上近几年的“人性化执法”都让他产生了一丝松懈。

临近退休被辞退,退休后貌似也无法享受到本应有的待遇,但所幸最后未酿造大祸,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这也告诫我们了一点:即使再“经验丰富”也前往别“过于自信”,否则后果真的难以想象!


毒贩,是最不能够轻易“松懈”的看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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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被告人马廷江在法院等待宣判时借机逃脱,其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归案后,其前因与后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予以定罪与量刑。

1、被告人马廷江的行为应当构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马廷江是在法院等待宣判时,借机冲出法庭并跳楼逃跑的。此时,被告人马廷江仍然处于羁押状态。因此,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脱逃罪对其定罪与量刑。

2、本案属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马廷江是在等待宣判时脱逃的,尽管该案已经判决,但是,尚未对其进行宣告,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犯数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对被告人马廷江已经作出但是尚未宣判的刑事判决应当如何处理。从刑事诉讼程序上来看,该案应当将对被告人马廷江的起诉予以撤回,等待被告马廷江归案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前罪与后罪合并处罚。

鉴于被告马廷江在等待宣判时借机脱逃的事实,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事情经过

根据新闻报道,当地法院在当天正要对马廷江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审理,却发生了嫌疑犯马廷江逃跑的事。

马廷江是初中文化程度,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十几年前,他犯抢劫罪,在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2014年才刑满释放。然而,经历过牢狱之灾的他,不思悔改,在出狱后,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在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实际上,马廷江和他的团伙是第二次出庭受审,马廷江被指控贩卖冰毒37.5克。

因此,马廷江对审判的制度和流程十分了解。在等候审判的时候,他提出要上厕所,在没有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


对于他的逃脱,警方将启动“关城门”预案进行抓捕。

逃犯的后果

首先,法院会可以中止审理。对于被告人脱逃的,会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因此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同时,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触犯脱逃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而且,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疑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逃跑也并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对于马廷江这种情况的,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和先前的罪数罪并罚,鉴于他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脱,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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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毒贩法院候审期间跳楼逃跑,终止庭审,全城搜捕毒贩。该毒贩审判期间逃跑,只能是更加加重自己的刑期,如果在逃跑期间造成了其他一些事件的发生,那么他就更加罪无可恕。

案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上午10点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廷江等三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审判,9点40分左右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上厕所,未经法警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法院二楼跳窗逃跑。

对于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对于本案件涉案毒贩马廷江,更应该加重处罚,在审判期间逃跑,他的情节恶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将会逮捕归案,得到应有的审判,至于到底能审判多少年,那要按照他逃跑期间有没有进一步造成一些事情的发生,总之,他都是罪责难逃。我们拭目以待他得到该有的审判。


珞珈评论社


事件回顾:

6月26日上午,一名涉毒犯罪嫌疑人在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候审时,突然从法院跳楼逃跑了。

(一)当日下午,该院对马廷江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原判,9点40分左右,正在候审的被告人马廷江提出要去厕所,未经法警允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

(二)据法院透露,20岁时,马廷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4年5月刑满释放。

(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四)针对网传马廷江是退役武警,打伤法警,熟悉格斗等信息,开发区分局通报称均为不实信息。

(五)南通中院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从法庭现场跑掉是“已是既定事实”,此时核查清楚后会进行问责,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诗词公寓观点:犯罪嫌疑人能从法庭途中逃跑,足以说明管理上确实存在着漏洞。在对犯罪嫌疑人审理时,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人都会加持戒具,比如手铐,脚镣,穿有标志明显的号服,一定数量的法警押解以防犯罪分子逃跑等等。按说犯罪嫌疑人在如此严密的防范之下想逃跑,确实难度很大。

这次逃跑事件我想也会对在以后如何进一步管理犯罪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知道对方是犯罪嫌疑人,这类人如果逃跑,那对普通老百姓正常的生活实在是有很大的不安全因素。

也希望各级管理部门能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做到防患于未然。


诗词公寓

我曾听一位公安分局副局长讲过一次亲身经历:他们押解一名从浙江抓获的毒贩,在回程的路上,毒贩趁其不备,从面包车的后窗窜出去,因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毒贩落地后当场死亡。

毒贩一般都是亡命之徒,达到50克就是死刑,他们在贩毒的路上穷凶极恶,案发后,在保全不了自己的情况下,会想方设法脱逃或以死谢罪。

南通毒贩在候审期间从法院二楼跳楼逃跑,这算是一起责任事故。因为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审判的戒备应是最严措施,脚镣、手铐,还有狱警,所以,审判毒贩的安全工作还是缺失的。

脱逃会罪加一等,但对毒贩来说,区别不是太大,毒贩知道自己罪行深孽,反正是死路一条。逃走了,还能苟延残喘,继续危害社会。这应该引起重视,对涉毒者一定要从严、从快,还社会安宁。


秋平171152879

刚去看了下新闻,是这样的。

逃跑的嫌疑人名叫“马廷江”,曾经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14年刑满释放,而本次是因为贩卖毒品【冰毒】37.5克被抓,再庭审候审的时候以上厕所为理由强制逃脱。

逃脱后,庭审的程序为中止审理,等抓捕后再次审理。

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马廷江”贩卖37.5克,按理应该判10年左右,而其由于在上次犯罪之后5年内再次犯案其为“累犯”按理要从重处罚,其刑期应该在11年左右。

由于其庭审途中逃脱,同样为从重处罚的条件,所以其到时候如果被抓了,正儿八经的刑期应该在12年-13年左右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近日南通市一个毒贩在审理的时候竟然逃跑了,事情的发展过程到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这名毒贩名叫马廷江,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可能正是因为这样才使得他对法律产生了藐视。其实这个马廷江在2005年的时候因为抢劫就入过狱,总共被判了13年,2014年才被放出来。可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依然不知悔改,在被放出来的时候竟然又开始做起了毒贩子,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马廷江被指控贩卖冰毒37.5克。近日才在南通市进行审理,审理的时候他借口要上厕所,于是就逃跑了!

我觉得这件事和法警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法警身上,只能说该罪犯实在是太狡猾了,希望警察能够进行全程搜捕,将罪犯捉拿归案!

其实我觉得很有必要将罪犯捉拿回来的,因为这样的人他自己也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如果被抓回去肯定就是十几年的判刑,这一辈子也算是完蛋了。所以他可能就会对这个社会产生报复心理,极有可能就会伤及无辜,所以一定要将他抓回来,否则会使的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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