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出車禍負全責 代駕公司能否免責

代駕作為一個新興行業,滿足了越來越多的社交族的需求,社交族們酒後一個電話或者手機上操作幾下,代駕司機就到指定位置等候,並按照要求將人員及車輛送到指定地點。但是,如果代駕司機在代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或車輛損失,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互聯網+代駕”引發的保險公司向代駕公司代位求償案件,該院二審判決代駕公司依法應向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代駕出險負全責 保險公司來追償

2014年10月22日21時33分,周先生聯繫汽車服務公司提供代駕服務。21時45分,代駕司機湯某到達周先生所在地點,因周先生飲酒,其朋友蔡某與汽車服務公司簽訂了《委託代駕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的被委託人落款處加蓋了某汽車服務公司印章。

21時50分,湯某在駕駛周先生的車輛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湯某負事故全責。周先生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周先生賠付了53300元,隨後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權益轉讓書,並將此汽車服務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認為,汽車服務公司作為提供代駕服務的一方,應當確保車輛安全。現該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應當承擔53300元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全部訴請,汽車服務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保險公司原審訴訟請求。

代駕公司只是中間人?法院:其系委託代駕協議一方

汽車服務公司稱,其只是代駕信息服務平臺,是向代駕司機和客戶提供代駕服務信息、促成雙方簽訂《協議》的中間人,並不是《協議》的一方主體。對此,上海一中院認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在《協議》“被委託方”處加蓋公章,周先生朋友蔡某在“客戶確認”處簽字。汽車服務公司也認可週先生系將需要代駕的信息發送給公司。根據《協議》關於“陪同人員簽署的協議視為委託方本人簽署”的約定,周先生與汽車服務公司就《協議》達成合意,《協議》已生效,雙方建立了委託合同關係,某汽車服務公司系《協議》一方。

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法院:未盡提示說明義務條款無效

汽車服務公司指出,《協議》已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如第12條約定委託方應當先行使用車輛保險理賠,公司僅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但未能賠付部分”“次年保費漲幅”以及“交通補償款”進行賠償,第9條“非人員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不承擔責任等。客戶登錄公司平臺註冊時公司已經告知了上述免責內容,且公司網站上亦進行了公示,周先生當日下單時,公司還通過短信將相關條款發送給了周先生。所以,公司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充分告知,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公司據此應該免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服務公司提供的是有償代駕服務,其指派的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責,因此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委託人周先生的損失。《協議》系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2條屬於限制己方責任,《協議》中並未採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請委託方注意。公司稱通過網站註冊時的告知以及發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戶進行提示,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外,由於代駕司機湯某對交通事故負全責,故本案亦不屬《協議》第9條“非人員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因此,某汽車服務公司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鑑於此,該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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