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被告人靳某,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結合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節及認罪態度等,分別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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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05:01:23 甘肅高院
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被告人靳某,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結合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節及認罪態度等,分別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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