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一字千金,借条上的这几个字千万不要轻易写

这一切的“祸根”,竟是当年那张纸上的寥寥数语?

现实版一字千金,借条上的这几个字千万不要轻易写

他义薄云天,最后却落得妻离子散的下场

文/曼春 #律法档案# 第106辑

张三和王五是好朋友,一天张三和王五说了这样一件事。

张三:“王五啊,我问李四借了点钱,李四说要人担保,你看能不能帮我在借条上签个字?”

王五:“唔……这样不太好吧……”

张三:“哎呀,你放心!就是签个字担保一下,如果我还不上钱也不会和你有关系的!李四就是找个人见证借钱这个事情嘛!”

上面这段对话相信各位读者并不陌生。在生活中,我们可能或多或少都遇到过或者听说过这样的事情,而且在很多时候,碍于朋友情面觉得自己不好拒绝,有的人也就稀里糊涂地答应签字担保的事情了。

可是,你是否知道,其实帮人家担保这件事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也许一时的心软和不好意思拒绝会给你自己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未可知!

what?你说不相信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来来来,让我们眼见为实,先看几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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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截图

上面这些新闻无一例外,都是在说帮别人担保反而使自己必须拿出一大笔钱来替真正借了钱的人还债。他们中有的人为了还上这笔钱,自己也不得不向别人借一大笔钱从而身背巨额债务;有的人因为拒绝履行清偿的义务,而被法院采取了司法拘留的措施;更有的人在大年三十的时候还被债主堵门讨债,没法过一个好年……总而言之,这些为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做了担保的人,结局大都是把自己的生活也拖入了泥潭。

有人会说:“不是我借的钱,为什么要我还?”也有人会说:“之前签字的时候说得好好的只是做个见证,怎么一转脸就不算数了呢?”

可是,一旦你因为一时的“不好意思”帮人家做了担保,就有比较大的可能会像上面的那些新闻中的主人公一样,把自己埋到坑里。

01什么是担保

所谓担保,指的就是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希望有一个人或者一件东西来确保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因此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而附加设定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担保其实是附属于债权的。

简单来说,在借钱这个例子中,债主是债权人,欠债的是债务人,债权就是债主向欠债的人要钱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认可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02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上面这个法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其实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也就是如果你和债务人关系特别好的话,可以默默地找到TA的债权人,然后为TA所欠的债务作担保(艾玛~有点像田螺姑娘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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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关系示意图

另一个问题就是,其实对于保证这个行为来说吧,保证人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假如某个债务人人缘特别好,他完全可以找N多个人来为他保证。

知道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之后,下面我们再来聊聊,一个保证要想成立,除了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之外,还需不需要一些其他形式上的东西呢?这个嘛……当然是需要的,它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划重点: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当然这一点在实践中的形式还是比较多样的,因为我们不能强求所有人都非常了解有关规定、或者法律意识特别强烈地弄一个形式完备的合同,所以在很多案例中,保证人一般也就是在借贷合同(有时候甚至就是一张借条)上写上一句“本人XXX愿意为债务人XXX所欠债务提供保证”,然后签字按手印就算完成保证了。

说完了成立保证关系的一些基础要件,那么你知不知道保证其实也是分不同种类的呢?而且这种分类不单单是简单地换个名字,更重要的是不同种类的保证,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两种不同种类的保证。

03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面这两个规定来看,所谓的一般保证其实就是说,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要构成这一点,通常需要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以后债务人还是无法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这时候才需要出来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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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

我们还是用文章开始的那个故事来做个简要说明。

在那个故事中,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假设王五是一般保证人的话,那么一旦张三欠李四的钱到期了,李四是不能一上来就找王五要钱的,如果李四这么干的话,王五完全可以拒绝李四的要求,并作出为何不能来找自己的完美解释:“李四啊,你应该先去找张三要钱,如果张三不肯给钱的话那么你应该去起诉张三,如果法院判决以后张三还是不肯还钱的话,你就应该去申请强制执行,只有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张三还还不上钱的,你李四这时候才能来找我王五。”

所以从这一规定来看的话,其实作为一般保证人,他承担的风险是相对比较小的,因为一旦债权人来找他还钱的时候,一般保证人完全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要钱或者先去起诉债务人(即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了,再由一般保证人顶上。

那么,这个相对而言更加偏向于保护一般保证人的规定,是否又存在某些

例外情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04连带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个条文很好理解,一个保证会被认定为连带保证的话有两种情况:

1. 当事人约定这个保证就是连带保证;

2. 当事人没有约定这个保证是一般还是连带,那么就默认这是一个连带保证。

至于这个时候债务清偿的问题,我们继续来看张三、李四和王五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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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是连带保证人

这个时候,一旦张三还不上欠李四的钱,那么王五就没有那么容易脱身了。因为这时候是找张三要钱还是找王五要钱就全凭李四的心意了,假如李四觉得王五更有钱的话,那么他完全可以来找王五,让王五还钱,这时候作为连带保证人的王五除了乖乖还钱之外,并没有其他的选择(这么看来王五是挺惨的)。简单点来说,连带担保人王五在债权人李四眼里的地位就跟债务人张三是一样的。当然,王五也不会白白还钱,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王五把钱给李四之后,还是可以去找张三,让张三把自己付出去的钱补上的(不过这钱想要回来可能有些困难就对了╮(╯▽╰)╭)。

最后,希望各位读者今后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多想、多看,对于自己不愿意或者不确定的朋友,千万不要不好意思拒绝对方的担保请求,否则一旦朋友还不上钱,那么倒霉填坑的很有可能就是你了。

本期资料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六、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

主稿:曼春;审稿:小缘缘;顾问:JOJO;校对:陈小西;美编: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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