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麵館砍頭案一審宣判,為什麼法院會判處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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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法院判處限制減刑?這就說明該案件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影響惡劣,其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他這種罪惡滔天之人,是沒有任何享受所謂的減刑依據。

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漢市武昌區火車站附近一店主姚某與犯罪嫌疑人胡澤東因應聘發生口角,犯罪嫌疑人胡澤東持菜刀當場將姚某砍死,隨後胡澤東被警方當場抓獲。

法院最終判定胡澤東犯故意殺人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犯盜竊罪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一千元,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法院判處限制減刑。

當時經過鑑定,胡某有輕微精神問題,這個案子為什麼說胡某有輕微精神病史,卻被限制減刑?其實精神病史的鑑定,他只是輕微的反應遲鈍,並不能成為其減輕刑法的依據,他所犯罪惡當時確實影響極大,尤其是判決完後,更是一時被社會議論,名噪一時,其實,他行為情節過於惡劣,造成影響極壞。

至於對於他的這種判決,也是他罪有應得,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他用如此殘忍手段殺害姚某,法院也是根據相關事實依據來對他進行這個量刑,既然如此判決,那就是他該去承擔的罪責。


珞珈評論社

這個案子實際面臨兩個問題,第一是,為什麼不能判死刑,因為兇手限制行為能力,要減輕處罰,第二是,為什麼要限制減刑,因為是精神病,不能再讓他禍害別人。

這個案子當時名噪一時,罪犯胡澤東疑與店主姚某因應聘等問題發生糾紛,隨後持菜刀將姚某頭顱砍下致死,非常血腥恐怖,當時這個案子爭議也比較大,尤其很多人包括媒體在替這個兇手洗地。

法院沒判兇手死刑,也是無奈,其實按照他殺人的手段,完全可以判死刑,但是,這個兇手有不能判死的尚方寶劍,這個兇手是個腦殘加精神病。

據報道,兇手的IQ為69(輕度智能低下),頭顱平掃未見異常,腦電圖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為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為38分(部分喪失)。

法院判決確認了兇手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司法鑑定意見顯示:被鑑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現實動機,未喪失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但作案過程符合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起因簡單、缺乏預謀、不擇場所、單獨作案、當場抓獲等特點,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被鑑定人應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大院最終判決是:認定胡澤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盜竊罪判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一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一千元。同時,法院判處限制減刑,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2.5萬餘元,駁回了其餘訴訟請求。此前,姚某的家屬在訴訟中向胡澤東提起了100萬元的索賠。

這個限制減刑判的好,也就是說,這個精神病就在監獄裡服刑吧,再也沒有機會禍害別人了。只是賠償判的太少其實不管能不能執行,可判之。


韓東言

法院判決限制減刑無非是出於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明確規定了對於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限制減刑第二此人系精神病患者且暴力傾向嚴重,儘可能長時間的關在裡面比放在安全更加有利於公共安全

雖然人們都明白“殺人償命”這個道理,但是因為各種矛盾糾紛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所誘發的的殺人案件仍然時有發生,可以說殺人之事並不罕見。

2017年2月18日發生在武昌火車站附近的殺人案可謂是轟動全國,之所以產生如此之大的影響力並非因為本案單純屬於命案的緣故,能夠讓如此之多的國人關注本案其重要的原因在於兇手胡澤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當街殺人,其次是他在殺人後取人首級。

兇手胡澤東的這種作案手法之兇狠與血腥無疑是讓人震驚的!更加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此人在殺人砍頭之後還能淡定的留在案發現場直至警方將其抓獲。

胡澤東到案後警方對其進行了精神病司法鑑定,而最終的鑑定結果顯示他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標準並伴有精神病性症狀,概括來說就是此人是一個弱智加瘋子。這樣一個人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對於故意殺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常情況下,一個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也像胡澤東這般手段殘忍的當街殺人那麼必定會被法院判處死刑,以死償命。但是,胡澤東作為一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按照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雖然他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註定了他必定可以逃過一死。

我們在一些古裝劇中經常可以聽到這樣一句話: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胡澤東這種人實在是太危險了,一眼不和就動刀砍頭,完全不考慮後果和自身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對於自己的殘忍與血腥他自己或許根本沒有什麼認識。如果不限制其減刑,今年23歲的胡澤東可能服刑十五年左右就會出獄,到那時不到40歲的他依舊是身強力壯,依舊會一言不和動刀砍頭,那麼下一次遇害的又會是哪個倒黴鬼呢?

因此,像胡澤東這樣的人其實是不適宜留在社會上的,監獄這種封閉的環境可以避免他危害社會危害公眾的安全,能夠把他多關一天整個社會或許就會多安寧一天!

如何從法律體系層面完善對易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的管控避免類似的悲劇發生,我覺得這才是我們大家討論是砍頭案的背後

需要思考的。


通城丹妹

簡單說來,是因為他所犯罪行情節惡劣,所以法院對其限制減刑。

據報道,犯罪嫌疑人僅僅因為一碗麵的價格貴了1元錢,就與麵店老闆發生爭執,然後一怒之下把老闆殺死。更為惡劣的是,他隨後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將老闆的頭砍下來,實在是聳令人不寒而慄,這也充分反映了他具有相當高的人身危害性

因此,法院考慮到他將被害人頭砍下來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於是就對其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0條第2款 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那麼,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最少要蹲多少年大牢呢?首先是兩年的緩刑考驗期,兩年考驗期滿如果犯罪分子並沒有再犯情節惡劣的新罪,那麼就依法減為

無期徒刑,如果他有重大立功的,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只是判處他限制減刑而不是不得減刑,因此他還有減刑的希望。但法律規定,死緩並限制減刑轉為無期徒刑的,最終執行刑罰不得少於二十五年,轉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終執行刑罰不得少於二十年

因此,該犯罪分子最少要蹲二十七年大牢,如果有重大立功則最少蹲二十二年大牢。當然,他最多將會在監獄裡蹲一輩子大牢。


冰焰

限制減刑的法律規定及本案為何適用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而本案中嫌疑人胡澤東疑與店主姚某因應聘等問題發生糾紛,隨後持菜刀將姚某頭顱砍下致死,現場可以說極其殘忍,考慮到胡某的社會危害性及案件社會影響惡劣等因素並且在符合限制減刑條件的情況下,對其施以限制減刑的判處,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後言

根據鑑定結果,胡某韋氏成人智能測試IQ為69(輕度智能低下),頭顱平掃未見異常,腦電圖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量表評分為25(部分責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評定為38分(部分喪失)。根據“中國精神疾病診斷與分類系統第三版”,被鑑定人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標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

司法鑑定意見顯示:被鑑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現實動機,未喪失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但作案過程符合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起因簡單、缺乏預謀、不擇場所、單獨作案、當場抓獲等特點,對自己當時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喪失。被鑑定人基本喪失自我保護能力但不是在幻覺或妄想影響下作案。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被鑑定人應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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