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維權不能靠謠言

法治|維權不能靠謠言

5月16日,新浪微博上有人發佈了一篇名為《電梯驚魂》的文章,稱5月15日中午11?30分左右,家人在乘坐北京七里莊地鐵站B口上行電梯時,電梯突然“反向”運行,導致數人摔倒受傷。

若真如微博所稱,電梯反向運行致人損害的話,這就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地鐵運營管理方就要承擔全部責任。但隨後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節目播出了地鐵監控畫面,據現場監控錄像顯示,該時段的電梯運行正常,摔傷的一家老小並非是微博所稱電梯“反向”運行所致。

北京電視臺最終公佈的監控視頻,以及北京地鐵經過調查得出的結論和公開的視頻,都將事件真實性做了比較詳細的描述,最終真相與微博發佈的信息不相符。按照現有證據看,微博發佈的信息屬於網絡謠言或不實信息。

我國刑事法律對網絡謠言的認定,包括刑法修正案確立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以及司法解釋對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作出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主要是指,編造虛假的災情、警情、疫情和險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上述信息屬於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這類刑事犯罪嚴重損害社會正常秩序,造成混淆視聽的後果,刑事責任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往,編造這類信息最多處以行政拘留,刑法修正案明確罪名後,這類行為就算是犯罪行為了。

2013年“兩高”關於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則從尋釁滋事罪擴大解釋來適應網絡傳播新環境。該解釋第5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若再以發佈、刪除這些信息進行要挾的,則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電梯驚魂事件始末比較清晰,有地鐵監控視頻為證,造成損害的事件起因並非是電梯逆行所致。在相關媒體和北京地鐵已經給出調查結論並出具監控視頻的情況下,若當事人繼續捏造事實,持續發佈、傳播虛假信息,就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對於轉發者和其他傳播者,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也將“明知”系不實信息仍故意發佈的,作為刑事犯罪的共犯處理。所以,在事實真相已經查明並公佈之後,其他網民不應繼續傳謠。

新浪微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按照國家網信辦發佈實施的《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用戶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信息的,應及時啟動闢謠機制。

家人在乘坐地鐵電梯時受傷,這本來是件值得同情的事情,究竟事情發生的原委是什麼,到底地鐵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調解的方式公平、公開、公正加以解決的。但若為了維權不擇手段,故意捏造事實誤導輿論,這就從受害者變成了侵害人,不僅無法依靠謠言來維權,反過來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朱巍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