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杀人骗保被判死刑 借妹夫的车撞死舅舅伪造车祸……

内蒙古:男子杀人骗保被判死刑 借妹夫的车撞死舅舅伪造车祸……

2018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在杭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柴某乙、张某乙故意杀人一案。

内蒙古:男子杀人骗保被判死刑 借妹夫的车撞死舅舅伪造车祸……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院提起公诉。经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并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承包工程欠下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17年初,张某甲欲通过伪造交通意外事故,将被害人雷某某(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兄妹的舅舅,单身、无父母、无儿女)撞死以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还债。2017年3月份,张某甲联系住浙江省义乌市的其妹夫被告人钱某某、妹妹被告人张某乙,称欲借钱某某的车用来撞死舅舅雷某某骗取保险,二人同意借车给张某甲。同月,张某甲分别将撞人骗保的计划告诉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并让柴某甲在撞人后充当肇事司机,承诺事成之后给柴某甲6万元,柴某甲遂答应。

期间张某乙、柴某乙数次转账给张某甲,协助其实施杀人骗保计划。

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头面、颈、胸腹、背臀、盆腔及四肢多部位严重损伤、多脏器破裂而死亡。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柴某乙接到其丈夫电话称由内蒙古的警察来了解情况,主动回到家中后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某乙在接到杭锦旗公安局电话后主动到杭锦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张某乙、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事先预谋并故意驾驶机动车撞人,致一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柴某甲、钱某某、张某乙、柴某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五被告人共谋实施杀人骗保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提起犯意、组织联络其他四被告人、准备作案工具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作用极大,系主犯;被告人柴某甲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钱某某明知张某甲向其借车是为了杀人骗保,仍给张某甲出借并配合张某甲、柴某甲伪造借车用途,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向其借车是为杀人骗保,仍出借车辆并提供资金,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柴某乙明知张某甲实施杀人骗保行为,仍为张某甲提供了资金,协助实施犯罪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故对被告人钱某某、张某乙、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鉴于其预谋杀人骗保、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柴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钱某某构成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乙、柴某乙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乙、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二人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柴某甲作用较小、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柴某甲直接实施了开车撞人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中作用较大,且在归案后第一次讯问时谎称发生交通事故,并未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柴某乙属于犯罪中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柴某乙在前往临河区充当柴某甲家属的途中下车返回岷县时,五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柴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作案车辆。

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降低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时所承担的损失,本应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但因本案被告人无视国法、枉顾人情,不惜撞死自己的亲人以图获得不法利益,使原本和谐幸福的家庭雪上加霜,亲人失去生命、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我国法律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及相关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网恢恢,切勿贪图一时利益,作出违规、违法之事。

|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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