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失信備案公約》實施

《哈爾濱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失信備案公約》實施

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收取高額車費 出租車將暫停服務一年

《哈爾濱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失信備案公約》實施

巡遊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列入暫停服務名單一年:(一)不按規定在停車區域攬客、不排隊侯客、被投訴查實,以上情況達到三次以上的;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收取高額車費的;從事非法運營或為非法運營提供條件的;辱罵、威脅、毆打乘客或執法人員的;欺行霸市、妨礙或阻撓其他出租車合法運營的;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發生重大有責事故的。

巡遊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列入暫停服務名單三年:(一)因欠繳租費被解除《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或《出租汽車委託管理合同》的;(二)被新聞媒體曝光給行業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三)隱匿車輛、擅自停運或煽動、傳播不利於行業穩定信息,越級上訪、無理纏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四)強行將乘客載至旅遊點、賓館、飯店等消費場所消費,收取高額回報的;(五)觸犯國家刑律被剝奪人身自由的。

被列入暫停服務駕駛員名單後,任何出租汽車企業不得與被暫停服務的駕駛員簽訂承包合同或委託合同,也不得聘用其為副班或臨時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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