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新建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35%,擅改將嚴懲

泰安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擅改将严惩

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於 35%

條例明確指出,建設項目未達到規定綠地率標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按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增加了關於建設工程項目屋頂綠化、建設工程項目的地下設施頂面綠化及室外林蔭式停車場附屬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內容。

泰安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擅改将严惩

原有公園綠地將逐步按海綿城市要求進行改造

此外,結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條例指出要建設城市綠道。綠道建設應當依託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串聯城鄉遊憩、休閒等綠色開敞空間,打造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遊客綠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泰安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擅改将严惩

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最高罰 10 萬

針對目前隨意侵綠、毀綠較為普遍的現象,條例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擅自佔用城市綠地、擅自砍伐樹木、未按規定進行臨時綠化等行為,設定了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

條例指出,在保護管理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臨時佔地手續,並按規定繳納臨時佔用城市綠地補償費用。臨時佔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條例明確,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或者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可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閒置土地和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以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止揚塵。未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

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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