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交通事故賠償簽訂的調解協議能否反悔?

每日說法:交通事故賠償簽訂的調解協議能否反悔?

交通事故發生後,以“私了”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是最快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但有時候往往“欲速則不達”,或者是賠償義務人認為賠的錢多了要反悔,或者是賠償權利人認為賠的錢少了要反悔。那麼,交通事故發生後簽訂的調解協議能否反悔呢?

以案說法

2013年1月9日,阮某駕車行駛時與胡某駕駛的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阮某與與胡某家屬皮某在交警中隊調解下就胡某死亡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協議書,約定包括保險公司賠款在內,阮某需賠付皮某20萬元。協議簽訂後,阮某僅支付皮某45000元,保險公司支付賠款10萬元,因阮某未支付剩餘款項,皮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阮某按協議支付剩餘55000元。

被告阮某認為,簽訂協議時,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不明確構成重大誤解,該協議應該撤銷。

法院審理後認為:協議書籤訂時受害人胡某已經死亡,各項損失也已基本確定,已賠償數額不明確為由構成重大誤解不能成立。協議書是由被告阮某與原告皮某就受害人胡某因事故死亡所產生的相關賠償經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協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被告也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的45000元,即為對該協議書效力的確認,故該協議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被告阮某應按協議約定向皮某支付剩餘款項55000元。

鑫湧大律師提示

對於賠償義務人來說:如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協議的情形,或者協議確定的賠償金額遠大於法定賠償金額且賠償義務人根本沒有能力支付賠償的,才可以反悔。

另外,如果賠償義務人已經按照協議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賠償,一般情況下,不能再提出撤銷、變更協議、返還部分或者全部已賠付款項,或者要求撤銷未支付款項。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議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協議在簽訂的時候,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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