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有權要求小區業主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嗎?

暴雨大哥44458313

我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問題後,一些人的回答可就又要抨擊說社區無權啦,越權啦,利益集團啦等等。

那麼如果把這個問題調整一下變為“社區有權督促物業公司加強對小區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嗎?”我也相信,同樣是上一提問反對的那些人,肯定又會反過來說:社區就應該這樣做,這是社區的職責啦。如果社區不這樣做,相信這些人又會把社區噴得一塌糊塗的。

那為什麼同樣的事情,同一個問題的兩面,有些人的態度就是白天黑夜一樣的呢?那就是人的劣根性,自己只能享受權利,不想承擔義務。對其他人來說,只能承擔責任和義務,不能享有權利。這是什麼道理啊?

我的觀點是: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而且,不管是對物業公司來說,對小區業主來說,對任何社會公民來說,都是這樣的。享有權利的同時,就要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

為什麼社區就不能公告欠費者繳清相關費用呢?我認可社區在臨時暫管小區的時候不僅有權利提醒業主繳清相關費用,就是業主不辦計生證、不繳國家稅收等等的事務,社區也是同樣有權利提醒的。只不過,碰上老賴的,提醒了,公示了,公告了,也不一定管用,因為社區沒有制約權。

事實上,不僅僅是社區,對於欠費者來說,或者是任何的欠債者來說,任何人都有提醒的權利。提醒對方該繳費了,提醒耍賴的人,欠債是要還的,不能老是賴著,這樣有什麼錯嗎?通情達理的人還應該感謝對方的提醒才是呢。

對於小區的業主來說,交費者還有對欠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交費的業主有權利知道,同樣是平等繳費義務的人中,哪些人沒有繳費,哪些人欠著多少費用。因為,欠費者是佔有了交費者購買的服務,並且拉低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質量,欠費者侵害了交費業主的合法權益。

就像一群人實行AA制相約去吃一餐飯一樣,出錢的人有權利知道哪些人沒有出錢,並且也有權利讓這些人把交錢出來。如果不想交錢要吃白飯,幹嗎要跟著來吃啊?

不要講什麼小區物業公司不是自己選的,在你購房前,入住前就已經知道有物業公司了,就已經知道要收物業服務費了。不想交錢的人,在買房之前完全可以去選擇沒有物業公司入駐的小區或者居住地購房入住啊!


銳眼說小區

呵呵,這個公告不用看都知道是什麼結果。從公告的主體行為人,和行為內容和行為對象看,就知道這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千絲萬縷的聯繫。


1.社區應該明白的是,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部事務,是物權法賦予的合法的小區自治組織。在物權法有內容解決業委會的成立和換屆問題,遇到社區和街道不作為的時候,僅僅需要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正常途徑選舉,做好攝像工作,保持第一手資料備查。在新一屆業委會成立後,社區街道不予理睬的,僅僅需要一紙公函告知,由住建局備案就行。住建局也沒有干預小區事務的權力。

2.物權法規定,小區業主有權決定小區大小事務。社區不是小區業主的領導,對小區業主的行為沒有任何決定權。解散業委會的行為不是社區就能決定的,而應該是小區全體業主來投票決定。社區火急火燎的解散業委會,很有可能是因為業委會對物業,社區,街道等部門聯合動用業主維修資金予以阻止。導致各種各單位鐵了心拿掉業委會。


3.社區越俎代庖的發公告要求業主繳費,這本身就是天大笑話!社區不是法院更不是物業公司,無權對業主因物業費糾紛做出任何決定。物業費糾紛屬於商業糾紛,而不是行政命令。不管是物業還是業主,都有為維護自己權益行駛訴訟的權利。

4.說白了,這個物業公司就是和社區利益息息相關的。不是社區領導合作的就是跟領導有扯不清道不明的關係。否則沒有哪個社區會動用公權為物業謀取私利。

這個事件不單純是收取物業


費,還涉及了業委會被社區非法解散,粗暴干涉小區業主的權益。業主唯有團結起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社區才不敢任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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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回答問題前,不妨仔細看看這張圖片

圖片內容如下:

大連路街道坪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告 坪山社區新照園小區業上: 根據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 黔03行終38號行政判決結果和匯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撤銷匯川區新熊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通知(遵匯住建發[2018]35號)文件,坪山社區新熙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已被撤銷。本居民委員會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09)274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和辦事處意見,結合小區實際,公告如下: 一、由本居民委員會從公告發出之日起,代行新熙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至小區新的業主委員會依法產生備案登記之日止。二、鑑於遵義市熙鑫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新熙園小區

服務至今,請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向遵義市熙鑫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交清所欠的物業服務費用。 坪山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

事情的原委是業委會被法院撤消了,居民委員會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09)274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和辦事處意見代行小區業委會,請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交清所欠的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此物業管理費是必須交的。

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則看本省如何規定,該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09)274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和辦事處意見是否明確規定。


由是觀之,該題針對的社區有權要求業主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不恰當,應該針對社區該不該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行善積德666

社區雖然不負責管理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但是有權督導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地正常進行,促進小區內居民的安居樂業。

居民社區的工作繁雜,治安聯防人口統計、鰥寡孤獨老人關懷、愛國衛生殺蟲布藥、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家長裡短居民糾紛排解等,凡事涉及到轄區民生的工作,都是由第一線的社區介入。

社區涉及到物業管理的工作是監督物業管理的規範化經營,協調小區內外的日常矛盾,比如清運垃圾,區域外道路停車,鄰里小區的糾紛等。另外另外一個重要的工作是幫助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敦促業主遵守《業主規約》,使小區走上民主自治、良性發展的道路。

依此看,無論是其工作職責,還是從本身的風險管控來說,業委會因故被撤消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社區介入提醒廣大業主遵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物業費,是合法的。


如果走上業主不交費、物業公司服務差這種惡性循環,其後果不外是:小區業主紛紛踏至而來,堵在社區數落物業公司的不是,物業公司也很委屈,因為欠費業主太多,無力經營無奈而撤場。

如果物業撤場,小區處於真空狀態,這時的社區就不再是居民“生活輔導員"這個角色了!,而是要赤膊上陣、親手解決物業的矛盾了,標準的接盤俠!

所以說,業委會不能正常工作,社區介入提醒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是合法合理的,公告(下圖)中也指出說明了相應的理由。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yuopoiuyui

社區居委會更多的職責是起到監督和協調的作用。協調與處理業主與業主、物業與業主、業主與地產、業主與小區問題等相互之間的矛盾。監督物業、地產、業主之間的行為情況。社區居委會有權要求業主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但沒有強制要求業主必須執行的權利。

也就是說,你的這個問題裡,社區居委會有權利監督並要求你繳納物業管理費,也有權利張貼告示告知業主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社區的這種張貼告示告知業主要繳納物業管理費是合法有權利的。但是如果業主繼續不履不繳納業主應該繳納的物業管理費,小區居委會也沒有權利強制執行要求業主必須繳納物業費。不過,我覺得業主還是應該繳納物業管理費,業主不交物業費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物業公司因你不交物業費起訴到法院的話,你的行為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最後還是要強制繳納物業費,最後還有可能需要繳納滯納金呢。


小區物業人

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於物業公司、業委會、業主的監督和指導不可或缺。

三者共同構建和諧社區,相互依存。


1.小區業委會申請備案被撤銷,說明業委會在籌備和選舉工作中存在問題,一個不經合法程序和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委會,或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

2.在業委會成立前的時間裡,社區居民委員會有監督和指導小區物業和業主的管理義務,主持協商解決與處理雙方存在的問題。

3.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相關物業管理費,業委會亦如此。小區屬於全體業主,不應動不動就欠費,欠費業主損害到其他正常繳費的業主的利益。出現問題就以欠費來對抗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營收降低則以減少成本降低服務標準來應對,只會造成惡性循環,產生更多的矛盾和衝突。

4.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監督和指導物業公司時,業主可進行相關投訴與訴求,要求主持協商解決、改進和完善、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如物業仍不作為,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幫助下,成立業委會,重新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


韋小龍女

這物業和居委會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組織。一個是企業,一個是政府職能。現在企業擔起了政府職能又擔起了盈利的只能。可是企業是要錢的,不是來服務的。他們的出發點都不一樣。政府職能企業化運作,企業很難充當政府角色,沒錢物業就無法運行,最起碼人都留不住。物業人員是要工資的,不是白來小區坐在辦公室裡的。政府的居委會可以通過行政財政撥款解決工資問題。可物業呢?這部分費用要從業主頭上要。可他們的物業人認為他們是管理人員,不是服務人員,觀念很難改變,行為很難改變。要錢不服務,具體服務工作服承包給其他單位和人員。打掃衛生拉垃圾,維修維護,都承包出去。一包了之,追起責任來沒人負責,要不就是八竿子打不著的業主。可是業主家裡出現問題,被偷,電器跳閘,甚至燒壞,都是業主自己的事,是私人領域,物業只負責公共區域。一但公共區域出問題,就是業主不自覺,業主不聽話。就是不知道物業是來幹啥的?你是修電視機的,不出圖像沒聲音,你給解決了,我付費。可你物業到底是來幹啥呢?成天建立個聊天群,問題就解決了。物業在中國就是一個毒瘤!


舒心141276736

居委會有權督促業主自覺履行交費義務

仔細閱讀了公告內容,社區居民委員會臨時性代替業委會的職責,並無不妥。業委會本身就有責任和義務督促業主按期履行繳費。此類公告也就是代替業委會督促業主履行繳費義務而已,也並沒有一定要求業主必須繳物業費,因為不交費產生的違約責任肯定是業主本人。

居委會代行駛業委會工作,有權督促業主自覺履行交費義務。


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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