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員非本小區業主是否合法?

AHTV法治時空


無論是非業主當選業委會委員,還是非業主代委員開會,都不符合現行的法規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非業主身份的,不能當選業委會委員。

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三條、《物權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規定,以下五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業主。

1、依法登記取得;2、基於房屋買賣,已經合法佔有,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4、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5、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題主描述的,是小區外的其他人員任業委會主任,其他人代替業委會委員開會,這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業委會會議議題,需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法規比較明確,題主所說的問題,均不符合規定。

餘下的,是題主如何收集證據的問題了。

小區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一般都會約定,業主可以旁聽業委會會議。

如果題主有時間,可以連續幾次旁聽業委會會議,看看是否有非業主參會,非業主是否參與了表決並簽字,全體到會委員是否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如果真的如題主所述,可以對照小區的議事規則,如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會議的,書面向業委會反映,取消其委員身份。

當然,被題主發現的可能性很小,被取消委員資格的可能性很小。

回答此問,重點是明確一下業主身份,同時提醒各業委會委員,在其位謀其政,為小區做點好事實事,讓自己在小區里昂首挺胸的走路。


姜姜聊物業


如果你闡述的問題是事實的話,毋庸置疑,你們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肯定有問題。業委會成員連業主都不是,你說怎麼可能被選為業委會成員?一個這樣的組織怎麼可能合法呢?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該小區的購房業主裡的人推選出來的。



1、業主委員成員是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

3、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對於不合法的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向轄區政府舉報或通過法律訴訟予以取締。歡迎關注我留言討論。


用戶2928128576


業主委員會的候選人最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必須是小區業主。這是目前的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

但從實踐來看,這裡有些漏洞。

比如:父母買房,落在兒女的名下,這樣表面上父母不是業主。但是他們是共同生活居住的,誰能說這家的父母對小區事務沒有話語權?誰敢說這家父母對這套房子沒有決策權?他們這樣做的原因,僅僅是大家都知道的心知肚明的原因罷了。

更重要的是,父母如果有時間、有熱心、也受小區人的敬重,被推舉為候選人,那麼請問,為什麼他們就不能成為業委會委員呢?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也叫配偶。

也有很多這樣的事例,分別買房,分別只落一個的名字,表面上看,好像另一人就不是業主。但這可能嗎?

因此,本人認為,同居一室共同在小區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即使不是產權人,也應當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候選人。這些不合時宜的法規應該修改。

法規目前存在的另外一個缺陷是:產權人與居住人,比如租戶的。長租的產權人,說實在話,他們是不太關係小區事務的,也不可能參與小區事務的處理,對小區情況的瞭解遠遠不如實際居住人,那麼,對小區的發言權,應該是誰的權重大一些呢?如果實際居住人熱心小區事務,也受大家尊敬推崇,為什麼就不能成為小區業委會候選人呢?

特別是在國家推行租住同權的今天,因為很多地方的規定都已經發展到了,只有邊續租住滿幾年以上的,就可以落戶在那裡了。但卻連小區事務都無權參與?都沒有話語權?

因此,相關的不合時宜的法規應該修改了。


銳眼說小區


不合法,當然是不合法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的合法權利,而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這裡所說的業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提問者所說的他們小區由非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這當然就是非法的,無效的。業主可以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撤銷其業主委員會資格,也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其業主委員會資格。

在業主委員會的資格上各省市人民政府會出臺《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費更加細化,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與本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有關聯、直屬親戚在本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工作、在小區內有違章建築、違法裝修行為,有這些行為的業主都是不能進入業主委員會的,更何況不是小區業主的人員。我們從業主委員會的職能可以看出業主委員會在小區物業管理和活動中是非常重要的,他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溝通的橋樑、是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者、是小區業主權利的維護者,這樣一個重要的角色,由非業主來擔任不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也是對小區全體業主的侮辱。這樣的業主委員會是怎麼通過政府備案的,應該向同意備案的政府部門問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的資格,在《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各省市頒佈的有關實施細則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對於那些膽敢明目張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人,全體業主應該團結起來向有關部門舉報,讓他們無藏身之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這是兩個問題。一個是物業服務收取物業費,是業主和物業之間的合同關係。業委會並不能代表物業,業委會是在小區內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機構,名為業主委員會。如果物業服務出現問題,可以由業委會出面與物業進行協調改善,只要房子在小區,業主就有權競選委員會。開會可以由別人代替的,不能一概而論。


AHTV法治時空


不存在合不合法的問題,只要切實從業主利益出發,切實為業主服務就行。有的雖然是小區一員,被安排到業委後,從不為小區業主服務,專坑業主,專吃業主黑錢。如樂山市沙灣區原區委政府住宅小區的業委會,從未召開業主大會選舉,而由區委目標辦副主任劉某某公權私用,直接指定關係人鍾某某(女)為業委主任,負責收支和帳目管理;指定關係人胡某某為業委副主任;後又安排關係人常某某到業委辦公室。至今沒為小區做一件事,唯一的就是收物管費、停車費等。業主們意見很大,拒絕交費,可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利用手中握有目標考核特權,通知區級各部門做工作,以不交費考核不合格,並扣工資等手段強行收取。業主們多次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小區管理方式:多次強烈要求公佈小區收支明細賬目。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均以種種理由拒絕,甚至對提意見的業主進行打壓、威脅和恐嚇,千方百計包庇業委會,特別是鍾某某(女)。這樣的業委不要為好。對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嚴重違紀干預住宅小區管理,欺上瞞下,兩面三刀,公權私用的兩面人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


平常心215509781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這三個法規是規範業主委員會的文件。按照現行法律,房屋產權人為業主。業委會成員必須由本小區業主選舉產生,這裡的業主並不是居住在該小區的所有居民,而是擁有產權的產權人(或房屋共有人),所以其它小區的人沒有資格參選本小區業委會成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枚老頭


本小區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房產證上面的業主本人,家庭成員都不可以,更別說非本小區的業主了。

在正常要求中,進入業委會的成員不得有違法記錄,不得有拖欠物業費、停車費的記錄。一個品行不端的人,很難相信可以去為業主服務而不是抱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楊君波2018


作為常理不是本小區的業主不是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果以前是現在不是的話業主委員會和他自己應該辭掉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法明確非本小區業主不是業主委員會成員,派出所和居委會只是協調業主委員會工作的,他們也不是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果說他們是,那是違法的。


山東福萬家防水


業主委員會成員除了本小區業主,還有是本地居委會一個人,派出所一人參加選舉外,其它人參選不合規矩,也不合法,小區業主委員會,就象農村的村民小組,不是本組成員,那有跑去參選的?村民也不會選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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