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違法建築」的標準有哪些?

認定“違法建築”的標準有哪些?

從法律上來講,目前我國法律基本上沒有對違法建築進行明確的分類,即使有少數法規試圖進行具體分類,也是非常侷限和狹隘的。在對違法建築的具體分類上,部分地方性法規章做的比較出色一些。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持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的第一條就具體列舉了八種違法建築情形,具體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定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上述這種列舉式的規定含有分類的成分,但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分類,因為這還沒有一個分類所必須要依照的統一標準。

認定“違法建築”的標準有哪些?

在理論界,對違法建築的分類有許多種,本文在總結的基礎上選取兩種有價值的分類來進行分析。

第一,按照違法建築違反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可以將違法建築分為程序性違法建築和實質性違法建築。程序性違法建築是指建築物本身並未違反城市規劃,只是建造人在修建時沒有依法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就擅自建成的建築物。如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規劃許可證等。由此看出,程序違建一般是有通過補辦相關手續而轉化成合法建築的可能的。實質違建,是指建築物本身就違反了城市規劃或土地管理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嚴重危害了國家在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方面的管理權,或者是嚴重影響了城市的公共衛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等。這就決定了不可能通過補辦手續來糾正其違法性。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程序違建的危害性要小於實質違建的危害性,這就決定了法律對它們的處罰力度是完全不同的。

認定“違法建築”的標準有哪些?

文章 | 周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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