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告官”的案件法院會受理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頒佈施行以來,各地根據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意見,現在已經得到逐步落實和完善。近年來,在政府與被徵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後,出現了一些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的問題,下面由萬典律師為大家講解一下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哪些行為是行政案件受案範圍?

一、 三種典型無障礙受理的行政案件

1、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補償協議訂立後,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違法變更、解除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哪些“民告官”的案件法院會受理呢?


二、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其他可訴的行政行為

1、對超出徵收範圍而實施的徵收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對違反規定實施的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搬遷行為,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3、對政府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4、對作出徵收決定後,不依法進行公告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5、對作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後,不依法進行公告、未徵求意見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6、對徵收過程中,行政獎勵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7、徵收補償過程中,對作出的收回徵收範圍的國有土地的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8、對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過程中,沒有為被徵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不履行職責、不作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9、對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0、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費或臨時安置費、提供週轉用房等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另外,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不成熟的或者過程性的”行政行為不可訴,如舉行聽證行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為、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行為、房屋調查登記行為等行為本身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對政府和徵收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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