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來襲」企業家用自殺保護家人?

2011年6月,搜狐新聞曾有一則報道《30年1200多企業家自殺》,數字著實把我嚇了一跳,再仔細看一下這些企業家自殺的原因,因債務龐大無法償還而自殺的佔到了很大比例:

2005年1月1日,時年52歲的山西鑫龍集團董事長趙恩龍跳樓身亡,原因是債務無法償還;

2011年4月13日,內蒙古包頭市惠龍商貿公司老闆金利斌自焚身亡,原因是非法集資,債務無法償還;

一個月後,2011年5月20日浙江鋼結構有限公司董事長盧立強在臺州臨海靈湖公園溺水身亡,原因是債務無法償還;

昨天還是當地著名企業家,今天就傳出因為欠鉅額債務而跑路或者自殺,這種案例在近年來尤其呈上升之勢。

還記得我剛進入財富管理行業時,和一些小微企業的老闆溝通,建議他們做一些資產保全。老闆們經常會說:“我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當時我竟無言以對。確實,為鼓勵企業的發展,《公司法》對公司股東是有保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最大的風險就是賠掉所有的註冊資本,股東的個人資產當然就應該是安全的。在成熟的經濟環境中,有限責任對股東的保護確實還是比較充分的。

然而,我國的經濟和法制都處於高速發展階段,各種制度還不成熟,導致現實和理想還有差距。多年前就曾聽過一句話“中國民營企業家是弱勢群體”,隨著在私人財富管理領域耕耘年頭的增長,我對這句話的理解也越來越深。至少從有限責任保護和債務風險上,民營企業家就是不折不扣的弱勢群體,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企業家的很多不規範經營行為,會導致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不規範行為一: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1],股東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為什麼有很多的企業家要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呢?主要還是稅的問題。我曾經遇到過一位朋友,他的公司還是蠻賺錢的,個人也非常有實力,但看他的公司賬目,每年基本就是稍有盈餘,稅交的不多,大量的公司賬款,都直接進入了他自己的個人賬戶。我問他說“你這麼做不怕有風險嗎?”。他的回答很無奈,他說:“第一、你知道我要交多少稅嗎?其他稅種都不說,增值稅17%,企業所得稅25%,個人所得稅20%,你算算是多少;第二,我如果把錢都收入公司賬戶,就比別的公司的成本高很多,我公司根本活不下去;第三,大家都這樣做,這是公開的秘密,誰都知道。”

不規範行為二:通過報銷費用的方式獲取個人財產;

我們的民營企業家們往往都會把各種發票,不管是公司消費的還是個人消費的,不管是自己消費的還是家人消費的,統統開發票,然後想辦法在公司報銷,以獲取個人財產。這種行為也非常普遍,甚至很多企業家認為這並不違法。然而,在法律上,這屬於典型的濫用股東支配地位,侵犯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也屬於《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股東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規範行為三:用公司的錢支付購買房子、車子等財產並登記在個人名下;

有的企業家認為企業是我的,企業的錢就是我的錢,個人買房、買車就直接用企業的資金進行支付,然後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然而在法律上,企業是法人,是擁有獨立經濟權利的個體,以企業資金支付個人大宗消費,這也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條,使公司有限責任的屏障形同虛設。

更為嚴重的是,這種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數額超過6萬就達到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100萬即達到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真功夫董事長蔡達標入獄,其中一條重罪就是“職務侵佔罪”。

不規範行為四:以股東借款代替分紅規避個人所得稅;

一般是股東向企業以借款的形式領取資金。也還有通過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的。關於股東借款的合法性問題,僅明文規定禁止董事和企業高管向公司借款[2],其他方面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存在爭議。但這樣的做法至少會造成三個層次的風險:

第一層次,假借款,真分紅,稅務風險大。因為公司分紅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所以採取借款的方式以避免個人所得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獲,就必須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可能面臨罰款。拒不繳納的,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第二層次,如果企業一旦負債,因為股東需要用家庭資產先償還企業債務,甚至於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層次,股東借款很容易觸犯抽逃出資罪[3]。因為很多企業家把企業看成自己家,因此股東借款時,不約定利息,無擔保約定,甚至沒有通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討論,不約定還款期限,或者到期遲遲不歸還。這種種行為,都很容易造成觸犯抽逃出資罪[4]。

除了上述四種不規範行為帶來的風險外,企業家個人往往會面臨比較重大的擔保責任。

情況一、企業向銀行貸款時,不僅僅要提供抵押或者質押,同時銀行還會要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且是企業家夫妻都需要在擔保合同上進行簽字。這就會造成,當企業無法歸還貸款時,企業家需要用個人資產償還銀行債務,從而突破有限責任的保護;

情況二、民營企業家往往會互相擔保,使得一個地區的企業家群體之間存在很多互保關係,一家企業出現問題,多家企業被牽連,甚至出現多米羅骨牌效應。2013年7月16日,杭州600家知名民營企業聯名上書省政府緊急求助[5],就是因為企業互保。而引發本次危機僅僅是中江控股和天煜建設兩家企業出現了問題,從而引發了多米羅骨牌效應。而這次事件僅僅是2012年全國眾多互保事件中的一個代表而已。

情況三、民營企業家會通過民間借貸為企業輸血,民間借貸很多是以企業家個人名義進行借貸,然後將資金注入企業使用。即使是以企業名義借款,企業家也往往承擔擔保責任。這也使得企業的有限責任形同虛設。

正是這些現實情況,造成了企業家在企業經營中,很難得到《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的保護,一旦公司經營失敗,企業家多年積攢的個人財產也將受到嚴重的威脅。然而,2011年,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建偉一項研究表明,中國民營企業平均壽命只有2 . 9年,美國企業的平均壽命則長達40年。必須將家庭的命運和平均壽命僅2 . 9年的企業捆綁在一起,可見“民營企業家是弱勢群體”這句話並非空穴來風。

當然,很多企業停止經營時,並未欠下太多債務,因此並非企業破產就會家破人亡。然而有一部分企業家,如文章開頭所述的,因為企業經營欠下鉅額債務而選擇自殺,自殺的原因是多樣的,有的是因為看不到希望萬念俱灰;有的是因為壓力太大不堪重負。但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保護家人。

企業家破產時,對家人的愧疚往往是最多的。因為自己的經營失敗,可能使老父母無依無靠,可能使妻子為自己的失敗一生揹負鉅額債務,可能使得孩子的教育,成長受到巨大影響,一家人從此不得安寧。中國的傳統,只要自己一死,大部分債主就會放鬆對家人的追債,使得家人還能有一個最基本的、安寧的生活。這種自殺是悲情的,同時也是無奈的。

有很多財富管理人士提出,要在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之間構築一道防火牆,我認為這在我國當前的環境中是很難實現的,原因前文都已經做了詳述。唯一的辦法就是在企業財產,家庭財產之外再構築一個保險庫。以保證當企業和家庭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保險庫中的財產還能夠保證一家人的基本生活,能讓父母頤養天年,能讓妻子有所依靠,能讓孩子順利的完成教育,健康的成長。若能如此,則很多企業家就不用選擇“自殺”了。

要建立這個“保險庫”,家族信託無疑是非常合適的工具,然而,因為信託的門檻高,目前在國內發展還不成熟,還不能被很多企業家所接受,普遍的實用還有待時日。而另外一個大家最熟悉的工具——人壽保險就成為了上佳的選擇。

人壽保險天生就是為應對風險而生的,是家庭生活的穩定器,他最大的功用不是改變我們的生活,而是保證我們的生活不被改變。對普通老百姓是如此,對企業家、高淨值人士也是如此。在債務隔離方面,人壽保險雖然不像很多人宣揚的那樣,買了保險就能避債。但因為他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合同,可以通過合同架構的合理安排,實現財產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合法轉移,筆者一共總結了人壽保險合同的九大特性,運用好了人壽保險合同的九大特性,我們就可以設計出合理的保全架構,從而達到債務隔離,建立“保險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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