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判決得民心 利川市法院法官獲贈錦旗

6月19日,“揮手英雄”向某的父親來到利川市法院,親手將一面“捍衛百姓尊嚴,維護百姓利益”的錦旗,送到法官餘富國手中。

公正判决得民心 利川市法院法官获赠锦旗

事件回顧

2017年4月8日9時41分,在利川辦完事的向某和友人駕車返回恩施。車輛行駛到滬渝高速雲霧山隧道時,前方車輛突發事故。向某乘坐的車輛緊急採取措施後,停在了事故車輛後邊,有著多年駕駛經驗的向某立刻意識到潛在危險,為防連環追尾事故,建始小夥向某不顧個人安危,立即下車用力揮動雙臂,大聲疾呼,讓後面車輛減速停車。向某的警示起了作用,後方駛來的多輛汽車開始減速。然而,約1分鐘後,鍾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衝破隔離樁疾駛而來,撞上左側車道的輕型貨車,導致貨車向左側滑,將正好跑到左側護溝躲避的向某撞倒,捲入車底當場死亡。向某被網友們譽為“揮手英雄”。

此次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利川大隊認定:被告鍾某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重型半掛車行駛,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鍾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A公司,車輛實際所有人為鍾某,二者系掛靠關係。被告A公司為該車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時,鍾某持有的駕照為A2,實習期至2017年9月29日。

案件的承辦法官認真研究案情,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鍾某系實習期內駕駛車輛上高速公路行駛而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條款,應屬於免責情形。但購買保險時是鍾某掛靠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保險合同上籤的字並非鍾某,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能證實對鍾某進行了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予採納。

利川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鍾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四原告因向某死亡的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和在商業三者險中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