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判决得民心 利川市法院法官获赠锦旗

6月19日,“挥手英雄”向某的父亲来到利川市法院,亲手将一面“捍卫百姓尊严,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送到法官余富国手中。

公正判决得民心 利川市法院法官获赠锦旗

事件回顾

2017年4月8日9时41分,在利川办完事的向某和友人驾车返回恩施。车辆行驶到沪渝高速云雾山隧道时,前方车辆突发事故。向某乘坐的车辆紧急采取措施后,停在了事故车辆后边,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向某立刻意识到潜在危险,为防连环追尾事故,建始小伙向某不顾个人安危,立即下车用力挥动双臂,大声疾呼,让后面车辆减速停车。向某的警示起了作用,后方驶来的多辆汽车开始减速。然而,约1分钟后,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冲破隔离桩疾驶而来,撞上左侧车道的轻型货车,导致货车向左侧滑,将正好跑到左侧护沟躲避的向某撞倒,卷入车底当场死亡。向某被网友们誉为“挥手英雄”。

此次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利川大队认定:被告钟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重型半挂车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A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钟某,二者系挂靠关系。被告A公司为该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钟某持有的驾照为A2,实习期至2017年9月29日。

案件的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系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应属于免责情形。但购买保险时是钟某挂靠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合同上签的字并非钟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不能证实对钟某进行了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利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因向某死亡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