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析

【案情概要】

张某就读于某大学,2015年7月1日在该校毕业。2015年3月张某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部上班,身份为实习生,项目部对其进行了考勤。张某的工资待遇1500元/月,另有2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30日,张某在项目部工地上从事下材料的过程中受伤,公司事后已支付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元。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望部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且在取得毕业证书时,张某客观上已不是在校生身份,不属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张某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张某进行考勤,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张某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组成部分。张某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客观事实,双方基于该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实质性要件。因此,判决张某与公司从2015年7月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应以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为依据判断用人单位与已毕业"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张某进行考勤,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张某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组成部分。张某向公司提供劳动系客观事实,双方基于该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实质性要件。

临近毕业在校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重点考察劳动是否是利用业余时间工助学,即双方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形成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外,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相关事实劳动关系要件为依据,而不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是否知晓为判断标准。

在此,律师建议公司与毕业实习生、学校签订条款合法、完善的《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同时,还应要求实习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介绍信》,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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