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父債子償,還是人死賴帳

2018年,父債子償,還是人死賴賬

中華民族自古就有許多優良傳統。像什麼尊老愛幼,孝順父母等等,這些優良傳統靠一代一代人傳承至今,對於構建起如今的和諧社會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而父債子償這一優良傳統也是被認為天經地義,子女孝順的表現。在情理上講是理所當然的,但在法理上講是這樣嗎?

案例現場

張寶軍的父親張明國是一個電焊工,做了二十多年。想著歲數越來越大了,體力各方面都跟不上了,不可能一直做這行,就借了別人的錢開了一家鋁合金門店,做起了老闆。

就這樣開著店生意還算不錯,但是好景不長。2018年3月24日,張明國在一次卸貨的時候突發心肌梗塞不治身亡,但開店借了李某的錢還沒有還掉,於是李某拿著借條找上了張寶軍。要求他償還之前他父親欠的錢。張寶軍認為這些都是父親欠的錢,借的錢也沒花在自己身上,理應跟自己無關。 李某反駁說父債子還,張寶軍這是想賴賬。

到底誰說的對呢?

2018年,父債子償,還是人死賴賬

章法團隊這樣說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就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務關係,與其子無關。

但是張寶軍父親死亡後,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本案中作為繼承人張寶軍需要將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所以不能說是人死賴賬。

但是繼承法同時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超出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在生活中有許多子女自願償還父母的債務,這是中華名族的優良傳統的體現。但在法律上子女並沒有這樣的義務。

因此,李某應根據張某遺產被繼承情況,決定是否對張寶軍進行追討,追討多少。

2018年,父債子償,還是人死賴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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