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境質量惡化,地方負責要被約談

——四川就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

擬立法確立約談制度,公開約談情況

四大情形將被約談:大氣環境質量惡化、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未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突出三個“重點”:重點區域和城市防治、重點領域防治、重點時段防治

“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一方面是為了與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相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結合我省大氣汙染的形勢和特點,將一些有針對性、卓有成效的舉措上升為立法,用更有力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舉措來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有關工作人員介紹說。

為強化政府責任,《實施辦法》確立了約談制度,規定有“大氣環境質量惡化”“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未完成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市(州)人民政府或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結合我省大氣汙染的形勢和特點,《實施辦法》突出了三個“重點”,即重點區域和城市防治、重點領域防治、重點時段防治。針對重點區域和城市防治,《實施辦法》明確,成渝城市群建立大氣汙染聯合防治機制,在重點區域內實施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等防治措施,建立區域重汙染天氣應急聯動等大氣汙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等。針對工業及能源、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重點領域汙染防治,《實施辦法》細化了30餘條具體防治舉措。重點時段防治主要是指重汙染天氣的應對工作,對此,《實施辦法》從預警機制建立、信息發佈、應急響應等方面作出規範。

在法律責任一章,《實施辦法》對違反餐飲油煙、煙塵汙染防治,違反揚塵汙染防治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違法責任。(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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