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爲什麼這麼難?!這篇文章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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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司法部曾經發文,房產繼承取消強制公證,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除非你滿足不動產登記部門所有的要求,否則,不通過公證或訴訟的方式要想 辦你房產繼承手續,幾乎不可能。因此,在我國,繼承人若想繼承房屋、股票、銀行存款、基金等遺產,還是隻有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一是通過公證的方式繼承;

另一種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遺產繼承。

然而,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嚴格要求繼承人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有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

因此,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

但是,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必須由明確的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作為被告,而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要麼無人可告,要麼你得告一堆人,無人可告更恐怖,甚至導致無法辦理遺產繼承。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法律顧問工作室提醒作為獨生子女的父母務必在生前做好遺產繼承公證。且看下面案例獨生子女繼承遇到的困難:

一、無人可告

小案例:

獨生子父母雙亡,股票房產繼承難

已到不惑之年的劉先生是家裡的獨生子,父親早在十幾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萬餘股銀行股票歸老伴,也就是劉先生的母親郝老太太全權處理。今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留給兒子劉先生繼承。

不過,在繼承遺產時,劉先生卻遇到了難以想象的困難。劉先生要求繼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銀行無法確認劉先生的繼承權,不予辦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訴,自己是獨生子,沒有其他同為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訴誰呢?

萬般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把妻子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讓其按遺囑繼承股票和房產。

西城法院立案部門審查後認為,劉先生的妻子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合被告。劉先生也撤回了起訴,另尋辦法。

獨生子女繼承

現存三個難題

西城法院的辦案法官發現,獨生子女繼承父母財產的案件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已經出現了繼承障礙。根據該院受理的幾起父母離異或父母雙亡的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案件,法官發現了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主要存在幾方面困難:

法官說,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繼承其父母的遺產就更存在著現實的障礙。

其次,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產絕大多數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摺或者不知道存摺、信用卡的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掛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另外,即便有證據可以證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銀行鑑於自身規章制度的原因,經常存在不積極配合權利人行使繼承權的情形。

無兄弟姊妹作被告

繼承受阻難以起訴

在繼承受阻的情況下,繼承人往往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法院確認其權利,以一紙判決來實現繼承權。如果繼承人不清楚父母遺產的範圍,也通常是以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並申請法院調查被繼承人生前所留遺產的情況。比如侯瓚起訴妹妹要求分割遺產,目的就是為了查清其父侯躍文生前的財產狀況,最終繼承遺產。

法官解釋說,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如果獨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根本沒有適合的被告。也就是說,繼承人總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這種起訴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法院都無法受理,更不可能為其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情況了。

而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雖然可以沒有被告,但也僅限於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幾類,對確認繼承人繼承身份的程序尚存法律空白,因此,導致獨生子女無法通過直接訴訟的途徑實現權利。

二、有可能要告一堆人

如果作為獨生子女的父母兄弟姐妹較多,如下圖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为什么这么难?!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我們講一個網上流傳非常廣泛的經典案例。

小麗的爸爸在2006年去世,有一套房子登記在爸爸名下。那時候小麗媽媽要繼續住,也不打算賣,所以小麗也沒有理會房產證過戶變更的事情。2016年時,小麗的媽媽也去世了。這套房子的學區很不錯,於是小麗就想把孩子的戶口一起遷進去,就拿著房產證和死亡證明等去房管局裡面申請過戶。沒想到,房管局說,去公證處先去辦一個繼承權公證書再來!小麗一愣:那麼麻煩?

於是小麗跑去公證處申請繼承權公證。

公證處問:你爺爺奶奶還在嗎?

她說,外公外婆很早之前就去世了啊!爺爺是在2006年去世的,奶奶是在2007年去世的。

我們看一下小麗這家人的部分關係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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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的外公外婆早就去世了,爺爺也在爸爸去世之前離世,奶奶則在爸爸去世後一年仙遊。大伯也是早就過世了,他有三個兒子,小麗和他們很久沒有聯絡了,只知道其中一位已經移民美國。二伯和二嬸在2011年離婚了。姑姑和姑父的最新情況也不清楚。

那小麗爸媽的房子怎麼會關這些長久沒有聯繫的親戚的事情呢?問題就出在她的“拖延症”!!!

我們先看一下在2006年,爸爸去世的時候,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進行法定繼承,是怎麼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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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爸爸去世時,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小麗、媽媽和奶奶。媽媽先拿到夫妻共同資產的50%,然後剩餘50%由三人平分,也就是各1/6。如果當年就辦了繼承權公證,把房子過戶掉,那麼只需要奶奶協助提供爺爺的死亡證明,小麗陪著媽媽和奶奶到公證處簽字申明放棄繼承權公證,這事情就結束了!但拖著沒辦,到了2007年,事情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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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2007年時,奶奶去世了。因為那時候奶奶並沒有申明放棄1/6的法定繼承權,所以這1/6的資產就算成奶奶的遺產進行再分配。這時候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代位爸爸繼承的小麗,代位大伯繼承的三位堂哥,二伯和姑姑。

代位繼承是怎麼回事呢?因為原本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爸爸、大伯、二伯和姑姑。但爸爸和大伯已經去世了,這時候繼承權可以下移到孫輩,這就叫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只能向下繼承,而不可以向上。這也是為何爸爸去世時,大伯他們不可以代位已經去世的爺爺。

那這時的爸爸房子這部分資產的法定繼承是怎麼樣的呢?小麗得到房子的1/24,三位堂哥共同得到1/24,也就是每個人1/72,二伯和姑姑分別得到1/24,但婚內法定繼承的資產都屬於婚內共同資產,所以理論上二嬸和姑父也是有一半的份額。

你看,這下子麻煩了吧?爸爸的房子資產,都到了堂哥、二伯家和姑姑家了.......在2011年時,二伯和二嬸離婚,那麼二嬸也同樣帶走1/48的繼承資產。

到了2016年時,我們終於迎來了“故事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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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看著就暈了!!!不過遇到這種情況,該告還是要告!!!

所以,還是建議早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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