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員工傷情變輕爲由拒付工傷待遇,把員工告至法院卻輸掉官司!

劉某達到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安保公司卻拒付工傷待遇

劉某被入職某安保公司三個多月時,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左腿外傷及蹠骨骨折。隨後,經公司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所受上述傷害為工傷。不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劉某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安保公司對該鑑定結論不服,提出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最後鑑定結果是不變。

隨後,劉某想回老家養傷就主動辭職。在得到批准後,他要求安保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但公司認為他的傷情根本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雙方發生分歧,於是申請鑑定。

過了一段時間,安保公司將工傷保險基金轉到公司賬戶上的4.2萬餘元,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名義支付給劉某,此後就拒絕支付其他工傷待遇。

劉某如何追討自己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他的主張,裁決公司支付兩項補助金共7.7萬餘元。安保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訴。

為何法院不支持以傷情變輕為由拒付工傷待遇?

本案中,安保公司為劉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劉某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部門兩次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九級,且上述工傷認定結論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均已生效,工傷保險基金已核算並向安保公司賬戶撥付了劉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萬餘元,所以,在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安保公司應當支付劉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公司以员工伤情变轻为由拒付工伤待遇,把员工告至法院却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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