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教師摔學生手機,家長要求賠償一事?

如何看待教師摔學生手機,家長要求賠償一事?

作為一個在手機還只是少數人的專用通訊工具時,就摔過手機的教師,我來談談這個問題的看法。

第一,教師為什麼要摔手機?

教師摔手機,不外乎教師認為,學生使用手機存在一些問題:

1.影響品行。手機網絡信息良莠不齊,未成年學生難免受不了信息的侵蝕,影響健康成長。各種有毒有害乃至色情信息在手機網絡上盛行,屢次打擊,但換一個馬甲,又會上市。

2.影響成績。手機遊戲容易讓學生沉湎其中不能自拔,影響學習成績。我從不玩遊戲,但聽學生說,一個叫做“王者榮耀”的遊戲,很是風靡,很多學生課上想著,課下玩著,睡覺都不忘記。

3.影響健康。長時間使用手機,對視力和身體發育極為不利。長時間使用手機影響視力,這不用贅言,而對脊柱等的影響,不受太多的人關注。

4.影響思維。利用手機閱讀,其片段化的特點,影響人的思維的嚴謹性和完整性。其過多的形象化,又讓人的思維處於簡單的形象化階段——人的思維發展是從形象到抽象的過程。

5.影響紀律。課堂上,老師在揮灑激情與汗水,學生在教師的引領下,遨遊知識的海洋,突然,畫風一轉,手機鈴聲響起,你可以想象這個畫面。

所以,我贊同一些學校禁止學生使用手機的決定,因為,其目的和出發點,是為了學生的發展。

如何看待教師摔學生手機,家長要求賠償一事?

第二,教師能摔學生的手機嗎?

毫無疑問,教師怒摔學生的手機,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嚴重影響課堂秩序,是可忍孰不可忍?但用摔的方式是否正確呢?

毫無疑問,不正確。因為,教師的教育教學,不能脫離法治的軌道,而在法律上,手機是屬於學生的私有財產,教師是沒有權力隨意處置的。我國的《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手機是屬於學生的合法動產,學生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但教師不是有教育的權利嗎?要知道,“教育權也是教師的法定權利”啊?這兩者事實上並不衝突,因為,教師在教育的過程中,採取的方式,需要選擇。

那麼,用什麼方式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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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比摔壞手機更好的處理方式嗎?

毫無疑問,是有的。想一想,我們的老師,好心辦壞事的事情還少嗎?所以,任何時候,方式的選擇都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1.暫時收繳,及時請家長取回——沒有損壞物品,自然就不存在違反《物權法》的規定了。但為何要說“請家長及時取回”呢?因為,要避免出現各種意外。我在擔任班主任的時候,就因為沒有叫家長及時取回收機,後來茶杯打倒了,水流進抽屜,把手機弄壞了——損壞就要賠償啊?雖然,家長用最強硬的態度,制止我賠償。

2.如果學生拒不上交手機呢?這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雖然很少。這個時候,教師完全沒有必要硬對硬,也沒有必要就此大動肝火,畢竟,學生只是學生,未成年人嘛,難免有些逆反的心理。任其、事情冷處理,等事情緩一緩,學生情緒靜一靜,再來處理,效果一定好得多。

那如果還是不行呢?這就需要教育合力了,通知家長來處理嘛!我從教數十年,類似的情況遇到過2次,也就是說,這樣的學生,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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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家長有沒有權利要求賠償呢?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家長肯定有權要求教師賠償。《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可見,不管你是出於什麼好意,除非是緊急避險之類的,損壞了東西都是要賠償的。再說了,我們在教育學生的時候,不也經常說“損壞公司財物要照價賠償嗎”?

但是,一般情況下,家長都清楚教師的出發點,是不會要求賠償的,可這件事情中,家長為何“拿著發票,要求賠償”呢?這是我要說的第五點:

如何看待教師摔學生手機,家長要求賠償一事?

第五,家長要求賠償側面反映出家校合作渠道並不暢通。

為何這樣說呢?先講一個我自己身上的例子:大概是2001年,我擔任班主任。那時的手機,並不普遍,我們學校100多個老師,也就10多個人有手機,並且,基本上都是比較差的諾基亞之類的。由於有些學生家庭條件好,便悄悄地帶著手機到學校顯擺。此風不可長啊!年輕的我,缺乏經驗,以為我說的話就是聖旨,便規定,誰帶手機到學校,一律砸碎!不幸的是,有一個學生悄悄帶了一個手機;悲劇的是,被我發現了;比這更可悲的是,為了維護我的“權威”,我當眾砸了!

但我的心,也涼了。為什麼呢?這個手機,是當時市面上最昂貴的之一,價值3000多元的索愛!

我硬著頭皮、色厲內荏砸了手機後,給家長打了電話,並主動表達一定賠償。結果家長很快的趕到學校,把孩子臭罵一頓,順便還把我批評了一頓:你對孩子那麼負責,我如果要你賠手機,豈不是天理不容?還說我看不起他之類的話。十多年過去了,我還記得那個家長臉紅脖子粗的樣子——想想,這都是滿滿的溫暖。

我想表達什麼呢?如果教師真的是發自內心愛孩子,對孩子好,而不是逞一時之氣,家長心裡那根稱,豈不明白?而家長要求教師賠償,多半是借題發揮,表達對教師工作的一種不滿!就像我當年體罰孩子,家長感激不盡,而有的老師稍稍動一下手,家長不依不饒一樣。

總之,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教師的教育教學,不要脫離法治的軌道,任何事情,在處理的方式上,三思而後行。更關鍵的是,要用平時對學生的關愛、對工作的敬畏,換來孩子和家長的敬重,即使工作中有所失誤,也會得到家長的支持和理解。反之,稍有差池,就有可能給自己或者學校帶來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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