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1个李建雪案牵动了1000多万医务人员的神经

李建雪案,

近日在各路媒体上成为一个热词,

尤其是医疗相关媒体非常关注。

罪与非罪,1个李建雪案牵动了1000多万医务人员的神经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

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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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1个李建雪案牵动了1000多万医务人员的神经

▲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

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对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我尽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医生。”

一个被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例,最终的影响也必将是深远的,法律指引作用将会更大。

法官务必高度慎重,做出真正公平正义的判决,不要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给未来带来更多不良的指引。

再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17年5月2日,河南杨姓医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正在抽烟的老人,两人发生口角。分开后大约20 分钟后,杨某发现老人突发心脏病,后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老人终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后家属起诉,一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定医生向家属补偿1.5万元。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该一审出来之后,也是在医疗圈炸开了锅,纷纷为杨医生鸣不平。

201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一审请求,判断劝阻老人抽烟医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让大家又看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判定的担责与否,直接指引着未来人们遇到类似抽烟的时候,是否要劝阻的问题。法律判定最与非罪,也会给医者一个很明确的指引。

我们不得而知李建雪案的二审会是什么结果,但不论结果如何,其影响都必将是深远的。这已经牵动了千万医务人员的神经。

医疗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立案追溯标准: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该案的最终判决将会给出一个很明确的指引,到底何谓罪,何谓非罪。未来会出现什么变化和启示。

这个案例的二审可能会出现两种判决,1维持原判,认定有罪,2驳回原判,不认定有罪。

认真看了该案的前后资料,如果认定为有罪,也就是说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有些牵强,事件一步步走向最终最坏的结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不少漏洞环节。

这个案例可以用根本原因分析法来认真疏理下,根本原因可能不应该归结为李建雪的诊疗行为。如果最后真判定有罪,那医生的手脚将会被进一步的束缚,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可能也会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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