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幹部入獄喊冤15年 法院擬改判無罪卻又「反水」

紀委書記因“貪汙”入獄喊冤15年 法院曾“擬改判無罪”又“反水”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央廣新聞熱線收到江蘇揚州市廣陵區21名黨員幹部實名反映的書面材料。材料稱,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揚州市灣頭鎮原紀委書記祝士成貪汙一案中,認定事實錯誤,是一起冤假錯案。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祝士成被法院認定貪汙4萬,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2003年4月,揚州市廣陵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當年8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對祝士成的上訴作出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罪與非罪,法院為何前後不一?

祝士成稱,他出獄後,曾向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申訴,引起了時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階平的關注。這份報告就是當年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彙報的材料,揚州市人大當面向他進行了通報。

祝士成:人大張階平等有關領導就向我說了,說現在市中院已經跟我們彙報過了,彙報的材料就是這個調查的審理報告,最終的結論你看一看,就是提起再審,宣判無罪。當時一看這個報告,我就拿了一份。

張階平:當時是作為一個內部材料給內司委,內司委給祝士成看了以後,他可能複印去了。

張階平:我們挺慎重的,首先請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它裡面還有一個法律專家諮詢組,大家都來研究這個案件。大家都認為這個案件是個冤案,對祝士成來講,不構成貪汙。我們形成共識以後,就把法院的分管院長、庭長和辦案的同志召集來,當面交換意見。

張階平:最後法院有一個分管院長叫張森榮,當時明確表態,說這個案件我們回去改。因為當時人大監督的力度很強,所以說他們當時也答應,就是回去後履行一個手續。已經作為一個無罪判決了,就剩一個手續和一個程序問題。

幾個月後,張階平到齡退休。而祝士成等來的卻是揚州市中院駁回其申訴的通知書,法院又認為祝士成的申訴不能成立,原刑事判決和裁定應予維持。

基层干部入狱喊冤15年 法院拟改判无罪却又“反水”

揚州市中院向人大彙報的結論和實際做出的結論相互矛盾

揚州日報記載,張階平正式辭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日期是2007年2月5日,7天后,揚州市中院對祝士成作出駁回申訴的通知書。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彙報的審理報告作出的時間是2006年7月,到揚州市中院正式作出結論是2007年2月12日,兩個時間相差半年多。

時任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階平:(再審改判無罪)當時總以為有一個過程。回去他還要彙報、還要再走程序,審判委員會還要研究,所以我們就等這樣一個過程。後來就在這期間,我辦了退休手續。退休以後也就不便過問了。後來考慮到可能張森榮(時任揚州中院副院長)也退休了,退休以後對這個案件可能有些影響,但照理講這是沒有道理的。

今年已年過70歲的張階平說,雖然他已退休多年,但此案讓他印象深刻,記憶清晰,人大當年對此案的個案監督非常慎重,多次研究,揚州市中院也向人大承認辦錯了案。對於揚州市中院的“反水”,張階平說,如果揚州市中院當年內部經過審委會討論等程序,也有可能改變之前向人大彙報的結論,但結果必須向人大彙報,但人大沒有收到這方面的報告。

張階平:可能是有這個可能,但是人大內司委沒有收到這樣一份報告。因為當時我們形成了共識的,當時一致認為,就包括他們法院的分管院長都認為這是個冤案。

祝士成貪汙案前後結論為何大相徑庭?

祝士成貪汙一案,揚州中院向揚州人大作出將再審改判無罪的結論,到正式作出結論這期間的半年多時間裡,內部經過怎樣的辦案程序?前後結論為何大相徑庭?

揚州市中院分管新聞處的辦公室主任宋曉波稱,經過請示,揚州市中院不接受媒體對此案的採訪,也沒有必要向公眾解釋說明此案存在的爭議。“(此案)已經經過一審二審,包括申訴所有程序的,(這是)生效判決,不接受採訪。”

但對這份審理報告的真實性,宋曉波主任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

面對媒體採訪,當事法院拒絕是否應當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拒絕接受媒體採訪?相關文件顯示:一般為正在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當事人隱私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在被告人祝士成的法律代理人梁輝看來,法院不接受採訪,是不敢正面對待案件存在的問題。

梁輝:新聞媒體監督本身是好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把這個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理由說清楚,更能論證判決的正確性,好讓當事人認罪服法服判,社會信服法院的這個判決。

陳衛東:這個案件判決已經生效,而且這種採訪以不洩露國家秘密、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為前提,本案也不存在這些問題。當事人一直申訴,法院應當配合說清楚,接受採訪可以向社會說明真相,這也是最高法院在這一輪司法改革中強調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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