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丨你的案件子“终本”了?别担心这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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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执行工作中,经常听到当事人说,“怎么回事,我的案子被终本了,以后没人再管了吗?”

执行丨你的案件子“终本”了?别担心这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即这类案件存在客观执行不能。经申请人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为暂时结束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案件的执行。

2、“终本”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规范终本程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程序的规定(试行)这部规范性文件,旨在严把终本程序进口的同时,有序地将执行不能案件做程序性的退出。该文件严格规定了终本程序的要件,将其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超过三个月;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简单来说当您的案件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属于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那么您的案件可能会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3、为什么我申请执行了却“执行不能”?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只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

4、是不是我的案件“终本”法官就不再执行了呢?

不是的。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可通过两种途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实恢复执行。二是适用终本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以在案件终本后,您也可以通过积极查找,为我们法官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助于您合法权益的实现。

5、我的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会不会“逍遥法外”?

不会的。一,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二,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三,将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统筹管理,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行为,防止恶意逃债,促使其自动履行。四,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制作裁定书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五,终本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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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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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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