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后个税正确的计算方式,速览!

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且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起征点”有望于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率先开始实施。

一直以来,《 》备受社会关注。小e根据此次全国人大公布的修正草案全文,梳理了与工资薪金相关的规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个税进行了测算。

相关规定

1、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 至45% 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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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除项目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5、扣缴义务人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6、实施时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税测算方式

十一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个税该如何计算呢?

例1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月扣除5000,不再扣除附加费用,不需要汇算清缴。

A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甲,2018年10月取得工资200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1700元,则员工甲10月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700-5000=133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03+(12000-3000)*0.1+(13300-12000)*0.2 =1250(元)

例2 过渡期后,按月(次)预扣、无专项附加扣除,年终需汇算清缴。

A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甲每月的工资是200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2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按月预扣预缴时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2000=13000(元)

个税改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03+(12000-3000)*0.1+(13000-12000)*0.2=1190(元)

按照现行税法: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00-3500)*0.25-1005=2620(元)

减税幅度=(2620-1190)/2620=55%

例3 过渡期后,按月(次)预扣、有专项附加扣除,年终需汇算清缴。

A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甲每月的工资是200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2000元,每月租房费用1500(具体扣除限额以正式公布为准),按月预扣预缴时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5000-1500=11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3+(11500-3000)*0.1=940(元)

个人观点

此次修订内容涉及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领域之广,前所未有,尤其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量大,面广。

但草案中并未对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进行限制,政策落地,这些会成为执行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因此,后期或许还会有更多相关细化政策出台,设置临界点,以此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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