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肇事者逃逸等三种情形可申请

7月1日起,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公布并施行。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使用该救助基金,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

交强险补充机制 保障受害人权益

7月1日,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联合制订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并施行。该《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制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市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据介绍,《实施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施办法》施行后,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将及时划拨垫付款。

救助基金垫付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据了解,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办法》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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