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點」並非個稅改革關鍵

人們常說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其實是“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意為考慮了保障納稅人基本生活需要後作出的稅基標準。現實生活中關於起徵點的熱議,容易給人一種錯覺,似乎提高了起徵點,就解決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全部問題,至少是解決了最為關鍵的問題。其實,這是一種認識誤區。

個人所得稅制度安排,是由一系列相關制度要素、參數構成的,涉及除起徵點之外的稅制模式選擇、稅率設計、與稅負密切相關的優惠條款,等等。我國個稅改革以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所以考慮個稅改革方案絕不能只看起徵點如何調整,一定要以系統思維,通盤考慮整個稅制設計中的各個要素和參數,尋求既符合改革方向,又具備實際生活中可操作性的解決方案。從這個角度出發,個稅起徵點不能代表個稅改革的全部,也稱不上最為關鍵的參數。當然,這是一個必須納入全面優化設計方案、積極回應百姓訴求的重要參數。

具體來看,假如現行稅制一切不變,僅僅提高個稅起徵點到1萬元,在不考慮“五險一金”情況下,可計算得出,月收入1萬元以下的納稅人減稅範圍為0.1元至745元,月收入達10萬元的納稅人將減稅2925元,後者比前者多減2180元。這顯然是違背個人所得稅調節初衷的。上一輪我國個稅起徵點上調為3500元,則是結合了超額累進稅率的調整,在不考慮“五險一金”的假設條件下,對社會成員個稅負擔的影響是:原起徵點2000元以下人群未受益,因為其原來的應納稅額為零;月收入2000元至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是應納稅額下降的受益人群,其中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之間的人群獲得了最多350元的減稅額;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應納稅所得額則有所增加。雖然上輪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未能邁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步伐,但在工薪收入部分堅持了系統性思維,達到了“降低端稅負,增高端稅負”的結果。

單純過高提高起徵點,還會帶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會使我國繳納個稅的人口數量明顯減少,有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上一輪個稅修法在實施之初,伴隨起徵點提高,我國個稅調節覆蓋的社會成員數僅有2400餘萬人,僅略高於全國總人口數的2%。應防止這種使個稅“邊緣化”的效應,這也是個稅起徵點不宜一次性提得太高的重要原因。

“起征点”并非个税改革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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