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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现场签证
1、乙方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申请任何变更。
2、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格式以设计院出具为准)应为留有设计有效印章的原件且经甲方项目经理注明变更编号并签字,否则乙方不得接受且不得实施。
3、甲方发出的签证指令单(格式必须按附件A执行),应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不得接受且不得实施。
4、若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签证指令单不符合上述(2)、(3)条的要求,乙方接受且自行实施的,发生的变更、签证费用不予计入结算,给甲方造成其它方面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其处以1000-5000元处罚,并按照合同追究其相关责任。(注:不满足上述要求,现场不实施)
5、没有收到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签证指令单前,乙方不得进行擅自实施,否则发生的变更、签证费用不予计入结算,给甲方造成其它方面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对其处以1000-5000元处罚,并按照合同追究其相关责任。
6、甲方对变更通知单、签证指令单分类连续编号(需与OA中变更、签证审批单编号保持一致);甲、乙双方都应做好资料交付记录,记录必须注明变更签证编号、变更签证部位、接收时间、接收人;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7、变更实施完成2日内,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供申报资料内容如下:
① 工程量计算书; ② 结算书;
③ 隐蔽工程需提供照片或影像资料。
8、乙方变更实施完成后,2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且变更内容已经隐蔽,无法进行确认的,增加造价的变更将视为未施工,不予结算;减少造价的变更将视为全部完成,将按变更全部内容执行费用扣减。
9、乙方变更实施完成后,2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但变更内容没有隐蔽,能够全面进行确认的,每晚报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
10、签证实施完成1日内,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供申报资料内容如下:
① 现场签证单;
② 现场测量记录;
③ 工程量计算书;
④ 结算书;
⑤ 所有签证均需提供照片或影像资料。
11、《现场签证单》格式必须按附件B执行,并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发生的签证费用不予计入结算。
12、乙方签证实施完成后,1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且签证内容已经隐蔽,无法进行确认的,增加造价的签证将视为未施工,不予结算;减少造价的签证将视为全部完成,将按签证全部内容执行费用扣减。
13、乙方签证实施完成后,1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但签证内容没有隐蔽,能够全面进行确认的,每晚报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
14、一份变更通知单或签证指令单只能办理一份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式编制的多份变更通知单或签证指令单的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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