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吴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吴家在逸致社区有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战有9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五间瓦房。2006年吴某因刑事犯罪被捕,同年吴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

在吴某入狱服刑期间,李某未经吴某的同意,于2007年擅自以20000元的房价款将其五间瓦房卖给了张某,并立卖房契约文书,张某付清了房价款。同年张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李某卖于张某的五间房屋进行了拆迁改造。张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2万多。同年张某交纳7万元回迁至逸致社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的住宅。

2015年张某因病去世,遗留房产有其妻子沈某继承。

吴某得知此事后起诉称,房屋买卖未经其同意,为无权处分,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回迁房归还,并返还起拆迁补偿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律师看法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同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关于善意取得的四大要件:一是受让人须为善意,二是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四是客体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风险提示: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手续,否则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不动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只能在离婚时主张赔偿损失,该损失应为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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