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銅仁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案件又出雙「十佳」

近日,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貴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獲評全市政法機關“十大精品案例”之一,同時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發佈

附:玉屏縣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概述

2016年3月,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間,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從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韶關丹霞冶煉廠購買硫精礦作為生產原料,進行高溫燒製脫硫加工。

在生產過程中,該公司因私設暗管排放生產廢水、現場堆放礦渣不符合環保要求等環境違法行為,先後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兩次。

檢察機關遂監督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相關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委託銅仁市環境監測站、貴州大學環保專家和貴州省環科院對該公司廠區排放的汙水和土壤外環境進行抽樣監測,發現生產排放的工業廢水和外環境土壤中的鋅、鎘、汞等重金屬嚴重超標,受汙染土壤面積達37000餘平方米,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序。

訴訟過程和結果

2016年10月,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對玉屏湘盛化工公司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嚴格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批覆要求,建設、完善排水系統,改善環保實施,立即停止侵害。

2.判令被告依法及時處置廠內遺留的危險廢物原料,全面清理廢渣堆,及時修復被汙染的土壤,消除危險,或承擔土壤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3.判令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鑑定費及專家諮詢費用。2018年1月30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和廣東韶關沃鑫貿易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法排放生產廢水,造成廠區周圍土壤環境嚴重汙染,環保部門雖多次對其進行查處,但兩公司仍未進行有效整改,也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進行有效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於持續受侵害狀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

當庭判令兩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在未通過環保驗收前不得生產;2.對廠區汙染原料進行徹底清除、修復被汙染的土壤環境,逾期則承擔消除環境危險和修復土壤環境費用共計290.3萬元,3.承擔賠償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19萬元,承擔本案鑑定用38.6萬元。現該案法院正在強制執行中。

典型意義

1.該案系貴州省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時也是全省首例涉及土壤重金屬汙染案。法院判決的土壤環境修復理念正是當前習總書記提出的三大攻堅戰之一的汙染防治,該案成功辦理具有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法院宣判後,遂向銅仁市人民政府和玉屏縣人民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政府部門依法做好被汙染土地的徵收工作,履行好防控監管職責,有效提升政府防治汙染、防控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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