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穴来风 作者杜撰 关于山西沁源县黄土坡集团事故瞒报风波调查

在水峪村调查中,发现该村有个叫雷某亮的,现年57岁,也曾在水峪村村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是河北车辆,至今尚没有达成理赔协议。据该村村民所说,该案件已经通过当地交警部门给予立案,肇事车主也愿意出资60万元给予赔偿,但是雷某亮家属要价100多万,非要按照煤矿标准进行理赔,理赔工作陷入僵持,目前雷某亮的棺材还在村口公路边放置……

据悉,黄土坡煤业集团是沁源县八大煤焦骨干企业之一,利税大户。位于沁源县聪子峪乡小岭底村东,省道汾屯公路97公里处,前身为沁源县地方国营黄土坡煤矿,始建于1956年,1994年率先在全省进行了职工参股的股份制改制,2002年7月彻底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11年5月经山西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变更为山西黄土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根据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批复,该公司作为主体之一,经资源整合后拥有两座矿井,即山西黄土坡鑫能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目前鑫运煤业建成投产。鑫能煤业有限公司设计能力90万吨/年的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拥有井田面积18.87k㎡,保有地质贮量1.3亿吨,可采四层煤,年核定生产能力120为万吨,现在处于基础建设阶段。

编后语:

舆论监督应以事实为依据,断章取义、网络散布虚假事实可构成诽谤罪。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犯罪平台,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虚假新闻的危害已是人所共知,对虚假新闻的打击也可谓“历史悠久”,然而虚假新闻讨而不绝,伐而不灭,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惩处不力和有关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重要原因。 追究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虚假新闻有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对新闻的真实性有无法律上的明确要求。事实上,即使世界上对“新闻”的定义多达上百种,即使对新闻本质的看法是见仁见智,但真实性要求却是中外新闻业界与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受众对新闻的共同要求。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要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新闻界对虚假新闻可构成诽谤罪并不陌生,但对虚假新闻可构成的其他罪名却很陌生。

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除了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外,还有3种罪可因虚假新闻而构成:《刑法》第18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在我国,虚假新闻的各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对虚假新闻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

空穴来风 作者杜撰 关于山西沁源县黄土坡集团事故瞒报风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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