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買的是小產權房,現在要拆,沒有明確賠償,怎麼辦?

哦呀嘛

當初買的小產權房,現在要拆,沒有明確賠償,怎麼辦?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理解。

在城鎮化建設中,催生了一種房屋的形式,被俗稱為小產權房,其實這種產權形式並沒有被國家正式認定。之所以稱之為小產權房,是因為這種房子不是一戶一產權的,而是集體產權。


這類房子主要是分佈在城中村改造的社區中,社區為改造城中村,為搬遷的村民提供的補償性住房,對於這類住房,筆者認為如果僅僅是用來住的話可以購買,畢竟它的價格要比商品房便宜很多,但是如果想炒房,買這種房子就是大錯特錯了。


當然,這類房子如果面臨拆遷的話,肯定還是個問題。如果說你戶口一直就是在本村,那麼無需太擔心,在拆遷過程中,只要訴求合理一般是不會吃虧的;如果你是外地人購買了村內的小產權房,那麼可能就是吃大虧了,我們這裡有些買小產權房的人,最後連成本都沒收回來。

我們也要結合當地的實際,對於拆遷補償的問題,各地政府也有自己的土政策,並不是全國一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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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愛雨公考

“小產權房”因為在銷售時沒有擁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及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所以也就拿不到國土房管部門確認的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之所以叫“小產權房”!是因為它是鄉政府或村委會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其產證只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是“鄉產權房”,叫“小產權房”也是一種美化,這種購房合同都不能在國土房管局備案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產權”!



正是因為它的“產權”性質上的嚴重缺陷,所以才會價格便宜,這也迎合了一些專營“蠅頭小利”而選擇性短路法律風險的投資客。千萬不要告訴大家,買客們不知道其中之風險!也正是因為小產權房市場的存在,嚴重擾亂了地產市場;導致了一些開發商溝結村鎮,使得集體土地流失嚴重,擾亂了土地的供秩序(變相推高了地價及商品房房價)。為此國土部三申五令的發文嚴禁登記發證,特別是今年又重申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其中再次明確了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的政策(據悉,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國土資源部計劃力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




小產權房到底能不能買呢?根據相關資深的業內法學專家稱,小產權房也不是不能買。關鍵是要在買之前考慮明白,買了自己住還是轉讓?專家建議:“如果是自己住的話,儘量找成規模的,即該樓層已成片區,政府拆遷也不可能說拆就拆。並且購買協議儘可能叫上多幾個見證人並在協議書上簽名,協議書內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內容,如政策允許原戶主或村委應該主動協助買主辦理過戶手續、房屋售出後,買主永久擁有該房子,並遇政府拆遷或其他因素,所有賠償都歸買主所有、原戶主或村委售出房產後,單方面違約賠償買主購房款的3倍等等協議合同...”。如果只是想用來作為投資的,專家建議要謹慎!由其是時下國家在推動小產權房管控下,轉手會變得極其不方便,砸在手上的可能性也大!



至於遇上了國家拆遷, 這類沒有法律保障的小產權房是很難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的。下一步就要看你的運氣了。


振太羅成

這個小產權房的事兒我在以往的回答中詳細的討論過,感興趣可以一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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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實話

實際上在拆遷中許多問題,許多情況被拆遷人本身就存在著盲點,你比如說你現在問的是,當初買的是小產權房現在要拆遷了,沒有明確的賠償怎麼辦?那麼我首先要問的是你自己明白不明白你的房屋價值到底是多少?被拆掉的房屋該不該補償?

在白雪姐姐來看,雖然名稱是[小產權房],但這並不能說明什麼,不能因而就壓低價格,否認房屋的實際價值。

既然是[產權房],就存在著一個[產權]的問題,就不能說你的房屋是私搭亂蓋的,是違章建築的,而且這[權力]的大小,不能由開發商說了算,[房屋]的[主人]才是[房產權力]的[行使]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力。 其中不管是什麼[大產權]房,還是[小產權]房,這不過是開發商為了壓縮百姓拆遷時少些補償的藉口而己。

事實上只要是開發商拆了你的房子,你就沒有了住處,你就會無家可歸,拆遷方就應該給你合理的補償,合適的住房才對,這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就這麼一個簡單的道理,有的人還再三再四的弄不明白,我也算是服了。



即便如此,如果你自己能夠做到心中有數,根本也影響不了拆遷的補償標準。 因為合理的補償標準,同樣也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你只要是合理合法存在的房屋,只要是公平合理索要你的賠償就可以了。期間權力的大小不能完全由開發商而定,應該雙方坐下來共同達成協議才對,回遷時只要你能夠買到原地點,原面積的房屋,一句話,你所補償的面積只要不少於你原住房面積的標準就0K了,如果你胸有成竹,一切應該在你的把握之中。


白雪姐姐

關於小產權房的問題,從國家的角度考慮,是破壞了正常住房市場,因為它沒給地方政府交錢,而是開發商與鄉,村領導合起來搞的賺錢方法,因此定性是非法的。

第一,農村集體用地不能上市拍賣,目的是保護耕地,保護農民權益。但是事實上,很多鄉鎮領導與村長們與開發商串起來,以土地出租的方式讓開發商修房子,因為土地沒有出錢,所以房子價格就很低,非常吸引兩種人購買,一是老年人養老,二是買不起房的人。大家的心態就是,國家既然允許修了,那就要面對這個問題。在中國有個說法,叫法不責眾,小產權房多了,政府就要出面解決問題了。

第二,從政府角度來說,小產權房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擾亂了正常的招拍掛市場,影響了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當然要把小產權房視為眼中釘,但是由於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小產權房又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政府就開始頭痛了!

第三,按照對等原則,我買了房子,你要拆遷,肯定要補償,否則我不會同意。因為我買的東西是合法資質的開發商修的,不是違章搭建,憑什麼其他開發商來拆遷就不賠錢?要分清責任,首先就要追究政府的監管責任。因為你明知道它是違法的,還默許,那對購買者來說,他是認為政府同意的,肯定是合法的。

所以,本人贊同要求開發商補償,否則不同意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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