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

我市公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

我市公布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

7月5日上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有钱先还账 不够可分期


就檀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调解确定李某某与董某某分期偿还檀某某借款4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李某某未按期主动履行义务,檀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给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履行执行裁定书。2017年5月13日,李某某通过土地转租,获得承包费64万元,分四次收取,每五年收取一次。李某某于2017年5月份收取第一次租金16万元后,仍未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檀某某以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月8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任丘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亲属代李某某偿还檀某某10万元,并承诺分期偿还剩余欠款,檀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担保不执行 连带有责任


2013年7月17日,张某某向霍某某借款4万元,刘某某系担保人。2014年3月19日,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霍某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刘某某负连带责任,并要求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刘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刘某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且有稳定收入,但始终未申报个人财产,除2014年6月6日交执行款2000元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19日、2014年6月3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盐山县人民法院两次对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

因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25日,刘某某被浙江省长兴县派出所抓获,同月被盐山县公安局押解回盐山。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且部分偿还被害人损失,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欠钱不还 有钱就转移


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就河北某模具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焦作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这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某模具有限公司模具款51954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这家玻璃制品公司未履行义务,河北某模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黄骅市人民法院在这家玻璃制品公司银行账户划走97600元。自判决生效日至2017年3月10日,这家玻璃制品公司账户累计存入款项482580元,但他们将款项即时转移。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家玻璃制品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但该公司一直未主动还钱,也未缴纳罚款。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某有能力执行剩余欠款427990元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之后,这家玻璃公司还清欠款,主动交纳了罚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最终,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决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占房不搬 阻碍执法


就于某某与王某某、权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判决王某某、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从沧县杜林乡东街某处房屋内搬出,交付于某某,并自行清除房屋内一切自己的物品。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内容。沧县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责令王某某限期迁出房屋,履行判决内容,但王某某未予履行。随后,沧县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王某某及其家人阻拦未能执行完结。沧县法院因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某搬离房屋,履行了判决的执行内容。

最终,沧县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坐拥两家公司 拒不还钱


就刘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判令张某及其妻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5946080元及利息,同时判决张某为法人代表的某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张某妻子董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某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某等未自动履行义务,刘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2日,法院向张某等四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1月6日,张某向刘某某付款1万元。

2016年10月、2017年1月,张某的无缝钢管公司分别收到房屋租金25万元和占地补偿款40万元,张某安排打到会计私人账户上,然后转给自己。另外,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董某某的两家公司对公账号共有多笔收入,合计200多万元。

2017年2月27日,张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亲人死亡赔偿金起争执


2016年10月,赵某某的儿子赵小某因工伤死亡,河北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工伤赔偿款75万元汇入赵某某账户,赵小某的妻子陈某某、女儿赵紫某因对该款项的分配和赵某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赵某某、窦某某给付陈某某、赵紫某赔偿款350940元和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共35724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逃避法院执行,赵某某将赔偿金全部提现后隐藏在家中。2016年1月16日,赵某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泊头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之后,泊头市人民法院因赵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2月6日,赵某某向泊头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赵某某将判决的赔偿款返还给陈某某、赵紫某,取得谅解。

最终,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低价卖房 逃避还债


2015年9月6日,献县人民法院对范某某与何某某、隆某某、四川省内江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何某某、隆某某、内江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共同偿还范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范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何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但何某某未履行义务。执行期间,何某某将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的一套住宅(42.83平方米)以20000元价格卖给其弟弟何某。2017年10月3日,何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献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1月3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同年2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何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最终,献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恶犬伤人 主人拒不付钱


2014年2月23日,吕某某被伏某某豢养的烈性犬咬伤,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吕某某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判决伏某某赔偿吕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808.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000元。

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吕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向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伏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履行义务。2016年1月4日,任丘市议论堡乡某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伏某某在该村有两处房产。2016年4月13日、5月23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两次决定对伏某某司法拘留,均因伏某某血压高,监所拒收而未执行。之后,任丘市人民法院确认伏某某经营涂料生意,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任丘市人民法院以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未予受理。

吕某某遂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任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车有房 拒不执行被罚


就赵某某与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判决华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赵某某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61.9178万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河间市人民法院向华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二人在签收之后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报告财产。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做出查封张某某车辆并限期将车辆交存法院的执行裁定,但张某某拒不履行。因华某某、张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做出罚款决定,但华某某、张某某拒不交纳罚款,且仍拒绝报告财产、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华某某有其他机动车、判决生效后及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石家庄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其个人账户资金往来业务频繁、华某某赵某某在山西有房产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

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华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分别被刑事拘留、逮捕。案发后,华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还清欠款,取得赵某某谅解,并于2017年9月1日分别向河间市人民法院缴纳罚款5000元。

最终,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决华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不给货款 扣车作价抵债


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给付揭某某货款252679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揭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2014年4月29日,刘某某拥有的一辆“新大威”货车被河间市人民法院查封;2014年5月22日,刘某某被司法拘留;2014年11月4日,刘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1月17日,法院再次通知刘某某限期履行,其仍拒不履行。2015年1月12日,法院将“新大威”货车作价72500元,交付揭某某。之后,刘某某每年都有收入,但一直未继续履行义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被逮捕,于2018年1月11日被提起公诉。在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与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终,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来源

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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