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了「到期不還,以房抵債」,爲什麼到期後無效?

東友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了,很多當事人因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債與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實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後果。

以房抵債,指的是當事人如果到期不償還借款,就直接拿房子來抵銷之前的債務。對於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一是要看債務的數額與房產的價值之間是否對等。比如債務人欠債200萬,拿一個價值200萬的房子進行抵債,這種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有效的,但是假如,債務人欠對方20萬元,確拿一套價值200萬的房子抵債,這對債務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這也是明顯超過法律所規定的借款利率的。所以這樣的條款自然是屬於無效的。

另外一個就是這樣的約定不能直接在借條當中進行約定,否則就是屬於法律上所規定的流押條款,應當等債務期滿之後經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清償進行核算之後,另行簽訂抵債協議。否則如果直接在借款協議當中就寫上,如果債務到期不還直接拿房產抵債,即使該房產的價值與債務的數額是對等的,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而房產抵押是與以房抵債不同的一個概念。房產抵押指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而在訂立債務的時候,就將債務人的某一套房產到房管部門進行抵押,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則債權人有權對該房產進行處理或者拍賣。由拍賣之後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

所以房產抵押與以房抵債最大區別就在於,房產抵押用於拍賣之後的部分房產價值來償還債務,而不是把整套房子的價值都給債權人。以房抵債則往往意味著將房產的全部價值或者全部產權,都歸債權人。所以這是兩種不同的性質,法律後果也是不一樣的。


任律師工作室

“到期不還,以房抵債”這樣的約定叫做“流押條款”,即在債務設定之初約定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則以某物抵銷債務。我國法律規定,流押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能約定以某物進行抵押或者質押,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就擔保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權益,因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抵押人在經濟地位上相對於抵押權人處於弱勢地位,抵押權人可能會利用抵押人急需用錢的危困狀態“坐地起價”,逼迫抵押人將價值遠高於債務金額的某物用來抵債,這樣顯然違反了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

比如,甲向乙借80萬元,以一套市價為100萬元的房產作為抵押,就算債務到期難以償還,將該房產拍賣變賣後還能剩下20萬元留給自己。但是,如果乙逼甲簽訂“以房抵債”的流押條款,債務到期不能償還甲就要多損失20萬元了,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冰焰

人都有困難的時候,我們可能做過借款人或者被借款人。作為被借款方,一般借錢給他人,特別是大數額的,我們總擔心借款人在約定時間未能如約歸還欠款,因此為避免產生本金無法要回的風險,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大多數被借款人都會選擇的方式。而大數額的借款的擔保,借款人為讓被借款人心安,則常常以房子抵押為擔保對象。

那麼問題來了,把房產抵押事項寫在借條上就一定能夠保證被借款人無法實現時債權行使抵押權麼?

首先我們要了解,房產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出借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因此,從上述的解釋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雖然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的事實記載於借條之上,但是在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的抵押權並未生效,在借期屆滿之後如果借款人無還款能力,出借人僅僅依據借條上的抵押事項要求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極低。


赫茲空間

對於這問題你是專業律師!民間借錢抵押問題我沒有讀過法律知識!對此非常敷淺不能為此題作答!希望你們專業法律人士,多提供一些民間借貸,房屋糾紛,宅基地人均多少平方,土地承包法,村裡土地給村幹部非法流轉拍賣,諸如類似農民想需要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已合法權益與權利!希望你們法律界提供更好平臺解答!抱歉!謝謝盛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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