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法院在找“你”,快来拿判决!

2018年6月8日(第八十一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58号

沈舒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本院受理原告蒋森林与被告沈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舒婷归还原告蒋森林借款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舒婷支付原告蒋森林以借款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为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元,由被告沈舒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781号

许凯(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小沙):

本院受理原告毛群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1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毛群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毛群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浙0111民9607号

徐润泽(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诉被告徐润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润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元款项250500元;二、被告徐润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25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徐润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90号

夏振国(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国富村夏家门):

原告叶其虎与被告夏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夏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其虎借款 11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夏振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94号

汤锡群、徐夏仙(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园坎村香火路):

原告周雪连与被告汤锡群、徐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锡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雪连借款 130 000元。二、被告汤锡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雪连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周雪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汤锡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310号

孙焰程、邵琪(杭州市富阳区中沙村汤家):

本院受理原告董永军与被告孙焰程、邵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军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2317号

倪军良(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景山村前湖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源诉被告倪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凯源借款40000元;二、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凯源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倪军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卢杭雨

(2018)浙0111民初2112号

周军平、颜亚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鹿苑):

本院受理原告鲁鹰诉被告周军平、颜亚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鲁鹰与被告周军平、颜亚萍于2017年9月13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周军平、颜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还原告鲁鹰购房款520000元,并以5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鲁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周军平、颜亚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2018)浙0111民初2720号

张东亮(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建路37幢):

本院受理原告何叶萍诉被告张东亮、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何叶萍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当日裁定,准许原告何叶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何叶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37号

池宇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塍村郑家墩):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池宇峰、赵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池宇峰、赵丽娜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商惠通卡利息1880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 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池宇峰、赵丽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7)浙0111民初10444号

施红飞(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五胜村)、

张群燕(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

李阳(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六石村):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施红飞、张群燕、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4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施红飞、张群燕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透支本金296483.03元,支付利息84650.57元及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296483.03元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17元,保全费2445元,合计9462元,由被告施红飞、张群燕、李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方新平

(2018)浙0111民初314号

颜培训(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西蒋路12号):

原告潘昆伦诉被告颜培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颜培训支付原告潘昆伦款项14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颜培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胡梦璐

联系电话:0571-5883516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10754号

张森锋(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东山)、

凌银(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鸿丰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森锋、凌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75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森锋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 000元,并支付至2018年2月2日的利息89 437.33元及自2018年2月3日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息)。二、被告张森锋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 000元。上述一、二款项,被告张森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凌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 909元,由被告张森锋、凌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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