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地稅合併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

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相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

為了適應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需要,現就新稅務機構掛牌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

二、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三、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實時共享。

四、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

五、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後,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並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上述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髮〔2017〕103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4日

(總局政策解讀附後

最新!國地稅合併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

【填表說明】

1.本表由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稅務機關報告時,以及在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填寫。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在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

2.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3.“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未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原15位納稅人識別號,已領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經辦人”欄填寫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人員;“跨區域涉稅事項聯繫人”欄填寫負責辦理跨區域經營活動具體涉稅事宜的人員。“座機”“手機”欄請務必準確填寫,以方便聯繫溝通,尤其是方便稅務機關及時反饋辦理進程。

5.“經營方式”欄,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對應選項“□”裡打“√”。

6.“合同名稱”和“合同編號”欄,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稱和編號填寫。

7.“合同相對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情況填寫,若合同相對方無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

8.“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最新有效期止”欄,由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納稅人填寫。

9.納稅人因合同延期,需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寫“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延長有效期”欄次,並簽章。

最新!國地稅合併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

【填表說明】

1.本表由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時填寫,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稅務機關受理後,納稅人可索取《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留存。

3.“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未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原15位納稅人識別號,已領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欄填寫原《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中註明的管理編號。

5.“實際經營期間”欄填寫實際經營開始日期和經營結束日期。

6.“貨物存放地點”欄填寫跨區域經營貨物的具體存放地點,要明確填到區、街及街道號。若無跨區經營貨物的,此欄不需要填寫。

7.“預繳稅款徵收率”欄按預繳稅款時適用的徵收率填寫。

8.“已預繳稅款金額”欄填寫已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的累計金額(金額單位:元,下同)。

9.納稅人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應納稅款,以及辦結其他涉稅事項後,才能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本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