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院:明知年檢逾期還承保,全賠!

男子周某在路上撞壞了他人車輛,在被告上法院時,他要求保險公司代其賠償。誰知保險公司以事發時車輛已過年檢期限、他曾簽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理由拒絕全額賠償,最多在交強險範圍內理賠。法院審理後發現,保險公司明知該車過了年檢期限還為周某承保,就連商業三責險的簽字都不是周某本人所籤。近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全額理賠。

2017年4月,周某駕車行駛途中因疏於觀察,撞壞徐某的車輛。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全責。事後,周某和投保的保險公司被徐某告上法院,徐某要求兩方賠償車輛維修費22300元。

在庭審過程中,大家對於事故責任認定和修理費用沒什麼異議,可兩名被告卻因理賠的事爭辯起來。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周某行駛證已過年檢期限,根據公司與周某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只需在交強險範圍內理賠,無需承擔商業三責險的賠償。

周某則認為,商業三責險保單不是他本人籤的,是保險公司的人代簽。保險公司明知車輛沒有年檢還承保,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調查後認為,根據筆跡比對,2017年2月,周某為車輛購買的保單上簽名非周某本人所寫,且保險公司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周某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明知該車年檢逾期仍為其承保商業三責險並收取保險費用,還在投保單 “驗車驗證情況”中註明“已驗車、已驗證”。應當視為保險公司放棄對該免責事由的抗辯,周某也有理由相信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後,在發生事故時能得到賠償。近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徐某2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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