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性難移?慣犯再獲刑

本性难移?惯犯再获刑

本性难移?惯犯再获刑

近日,巴州區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並依法對其作出判決。被告人方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基本案件事實

2017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因幫張某打零工便住在張某位於巴中經開區東錦苑小區的家中。2017年9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因缺錢便產生了盜竊的想法,便將張某之妻放在餐椅上的黑色揹包中的一條黃金項鍊盜走,後將該項鍊在成都以1977.6元的價格出售。經認定,該被盜黃金項鍊價值人民幣2688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方某某在被害人苟某位於奇章街道辦事處鄭家山村的火農果基地打零工。2017年10月7日晚,方某某駕駛苟某的長安車送蔡某返回鄭家山村的家中。後方某某見苟某經營的種養基地的臥室鑰匙放在車上,便在未取得苟某同意的情況下,到苟某種養殖基地臥室中睡覺。次日早晨,方某某起床後趁無人之機,便將該臥室梳妝檯抽屜首飾盒內的一條黃金項鍊盜走。後在成都市春熙路附近將該條項鍊以2300元的價格出售。經認定,該被盜黃金項鍊價值人民幣3132元。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方某某多次獲刑,卻仍不收手,痛改前非,屢次挑戰法律底線。2001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盜竊罪被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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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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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車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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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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