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如何投資建廠才妥當?

每日說法:如何投資建廠才妥當?

隨著我國《公司法》的不斷完善以及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國家對於經濟組織設立的條件越來越寬鬆化,投資設立經濟實體已經成為了社會大眾最為普遍的經濟活動。但現實中人們卻又會因為公司或合夥的設立問題產生困惑,處理不好甚至會為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案例說明

張三、李四、王五、趙六、田七五人慾合作開一家模具廠,張三出資60%,其餘四人各出資10%。現就以何種形式開展合作產生了爭議。因5人是初次合作,且不知模具廠開辦後經營情況如何,因此各方不同意以合夥形式開展,風險太大;五人也不同意一開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方面是基於前面的考慮,準備以其它形式試運營一年後再重新註冊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稅務方面的考慮。張三的朋友給5人出了個主意:由其中一人出面開辦一個體工商戶,其他人再與該個體戶簽訂投資協議來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五人心中沒底,於是託李四問計於鑫湧律師。

律師解答

李四:張三朋友的方案是否可行?

律師: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風險非常高!

第一,個體工商戶對外經營是以個人或家庭的財產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你們中那個註冊個體工商戶的人會承擔極大的風險;第二,按照張三朋友的方案,雖然工廠對外是以個體戶名義進行,但由於你們有那樣的投資協議存在,一旦工廠資不抵債,債權人(債主)知道這一事實,訴至法院,法院有很大可能認定工廠實質上是你們五人合夥經營,投資協議僅在你們五人之間發生效力,那麼你們五人都要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了,你們對外清償完債務後有權利按照投資協議的約定分配彼此的責任;另外,如果你們所託非人,個體工商戶故意給其他四個人挖這樣的坑,也會發生同樣的風險。

李四:那我們該怎麼操作?

律師:你們五人之間準備怎麼分工?

李四:張三出資最多,想主要控制工廠經營,但又不想花太多時間去處理日常事務,王五時間比較充裕,我們協商同意日常經營由王五來管,包括我在內的三人只想出資後分配收益,不想參與具體經營。而且每個人都更希望承擔有限的責任。

律師:按照你們的這樣的分工,確實成立個體戶或者普通合夥都無法滿足你們的要求,我有一種方案比較契合你們的需求?

李四:什麼方案?!

律師:註冊一種比較特別的經濟組織——有限合夥企業。

李四:不懂。。。

律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就你們的情況來講,可以由張三和王五作為普通合夥人,負責工廠的實際運營,具體工作可以由王五負責,張三也是經營者,可以約定各自的決策範圍以及決策程序,雙方相互制約,既能保證張三對工廠的控制,也能防止任意一方惡意“挖坑”,避免出險,其餘三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僅參與收益的分配,並且在自己的出資額內承擔責任。

李四:明白了,原來還可以這樣,實在太感謝了!!!

鑫湧大律師提示

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在於結合了合夥和有限責任的特點,有限合夥人僅參與企業收益的分配,並在自己的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但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企業經營;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其享有企業的實際經營權。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權利和義務設置,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才能夠相互平衡、相互制約、利益最大化。

另外,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