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鐵錘襲警案」民警被判玩忽職守罪,冤不冤?

近日,有自媒體替自家人喊冤,稱對“判決結果卻讓人失望到憤怒——開槍民警張某某竟被判“翫忽職守罪”!”。究竟是怎麼的一份判決,怎樣的案情,法萌君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了查找,判決內容概括如下:

大連“鐵錘襲警案”民警被判翫忽職守罪,冤不冤?

(2017)遼0203刑初309號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載明,根據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7月3日18時許,大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值班巡警被告人張某某及輔警林某某、巡防曾某收到110指揮中心派發的警情到達報警現場。被害人王某見警車到達後,赤裸上身、揮舞著一把鐵錘走向警車。張某某見狀後,掏出配發的92式手槍,打開保險,將子彈上膛,並持槍走下警車,與王某在警車左後部相遇。張某某將槍口指向王某,命令王某將鐵錘放下,王某將鐵錘以拋物線軌跡拋向張某某右後方,未擊中張某某。王某又向張某某靠近,張某某伸出左手阻擋王某靠近,王某用右手與張某某的左手推搡,並用肩膀和胸膛撞向張某某,此過程中張某某連續擊發手中槍支兩次,王某因頭部、臂部中槍倒地,幾秒後張某某又將槍口朝斜上方擊發槍支一次。槍擊造成王某中槍死亡,圍觀群眾袁某某腿部中槍,重傷輕傷各一處。

2017年8月9日,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7.3事件善後工作組與被害人王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給付王某家屬救助金人民幣1875000元。2018年2月8日,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7.3事件善後工作組與被害人袁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給付袁某某救助金人民幣1700000元。王某家屬及袁某某對張某某的執法行為表示諒解。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使用槍支的相關規定,在處理治安案件過程中,被害人王某已將鐵錘拋出,手中無其他兇器,暴力程度明顯降低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關閉槍支保險、恢復佩帶槍支狀態等措施,並違規擊發槍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圍觀者)受傷的嚴重後果,構成翫忽職守罪。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翫忽職守罪。鑑於張某某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自首,被害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且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根據本案的綜合情況,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2018年4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後,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儘管有推搡情節,“在處理治安案件過程中,被害人王某已將鐵錘拋出,手中無其他兇器,暴力程度明顯降低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某仍然連開兩槍,造成王某死亡,又開一槍,造成圍觀者重傷,由此造成公安機關賠付了3575000元。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刑罰》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連“鐵錘襲警案”民警被判翫忽職守罪,冤不冤?

本案中,張某某違反使用武器規定,造成一死一重傷,國家300多萬元損失,構成翫忽職守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至於其投案自首,且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考量,免於刑事處罰,已經是最低量刑了。根據《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的規定,公務員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可以不開除公職。

公安機關民警處理治安警情,現場情況確實瞬息萬變,危險不可預測,不少民警因此犧牲在了警情一線,不少媒體痛惜惋惜,紛紛發出了“敢於拔槍”的呼籲,但是,呼籲“敢於拔槍”不代表拔槍不受紀律法律監督裁決。

法治建設,平安中國需要公安民警敢於亮劍,該出手時就出手,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更需要依法依規的“敢於拔槍”,以“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那些一見到同行被處分就抱怨,甚至怒懟法院判決的自媒體,實則對立了紀律法律對執法者的保護和監督的關係,除了情感宣洩之外,有害無益。

轉自: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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