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70多萬+玩忽職守,廈門一編外人員獲刑8年

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他卻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70多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達 280多萬元。近日,廈門海滄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海滄國土資源管理所編外工作人員陳某宏涉嫌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一案。


受賄170多萬+翫忽職守,廈門一編外人員獲刑8年


▲宣判現場(海法宣供圖)

經查,2011年至2017年,陳某宏在海滄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期間,利用配合徵地拆遷房屋產權初審上報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在咖啡廳、菸酒茶商行等地收受蘇某等多人給予的錢款共計173.36萬元,並在房屋權屬確認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此外,2011年至2013年,陳某宏在對被徵收人謝某石等5人被徵收房屋進行產權情況調查過程中,發現這5人提交的被徵收房屋的《鄉村建房宅基地許可證》在國土部門查無內檔後,未嚴格履行調查核實職責,對被徵收人上報審批的權證存在的諸多疑點疏於審查,即擬定調查報告報所長何某章(另案處理)審核,後錯誤地上報國土局海滄分局予以權屬確認,導致5個被徵收人因而獲得與具有合法權證的被徵收人同等賠償標準。

去年5月11日,海滄區紀委對陳某宏立案審查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到案後,陳某宏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按瀆職犯罪立案時已交付未退還的安置房價值及已審批發放未退還的貨幣補償款數額,扣除被徵收房屋按無手續房屋可給予補償的費用,陳某宏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的國家利益損失達280多萬元。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宏系國土所聘用的工作人員(系編外),具體負責海滄、新陽片區徵地拆遷房屋產權初審上報工作。因此,他屬法律規定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陳某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翫忽職守罪,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宏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萬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173.36萬元。(記者魏玲鈴 通訊員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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